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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深层保护——从垃圾袋的处理说起

  在审判中,加州的高级法院根据“人民诉克里伍达”案[8]这个判例取消了对答辩人的指控。法院认定:警察如果没有从垃圾搜查中获得证据,他们不可能有确切的理由搜查格林伍德的住所。加州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加州的最高法院拒绝了政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的要求。但美国最高法院提审并推翻了原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所持的理由是:无证搜查和扣押格林伍德放在其住所正前方的街沿的塑料垃圾袋没有违反第4修正案;除非答辩人已经表明或表示出他们对垃圾的隐私权的合理期望,并且社会也接受这种期望的客观合理性时,无证搜查和扣押垃圾袋才会违反第4修正案。
  答辩人指出,他们对被搜查的垃圾的私隐权有(并且展示了)合理期望:垃圾是放在街上供定时收集的,垃圾被放在不透明的塑料袋中,垃圾收集人被期待收集之,并将垃圾与其他人的垃圾混合,送到垃圾堆放点。该垃圾放在街上是暂时的,这些垃圾没有可能会被人检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答辩人的这种辩解进行了驳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将塑料垃圾袋扔在公共街道上或旁边后,会有动物、小孩、清洁工、包打听、以及其他人打开垃圾袋并检视其中的内容。尤其是答辩人将他们垃圾放在路边,明确表明将其交给第三人——垃圾收集人,而垃圾收集人本人也可能将答辩人的垃圾进行分类,或允许其他人(如警察等)这么做。因此,将他们的垃圾放在“一个特别方便公众检视的地方,或用讲话的方式明示陌生人可以拿走它”[9]时,答辩人已经对其所丢弃东西的私隐权失去了合理期待。联邦最高法院还认定,不可以合理期待警察闭上他们关注犯罪证据的眼睛,而这些犯罪活动也可能被其它的社会成员看见。因此,“只要一个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向公众暴露某些东西,即使是在其自己的家或办公室,该暴露的东西不受第4修正案的保护。”[10]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mith v. Maryland[11] 案中认定,警察在一个电话公司的办公室安装了一个记录仪来记录一个犯罪嫌疑人拨打的电话号码,这并没有违反第4修正案。同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一个人对其自愿讲给第三人听的信息没有合法的隐私期待。”[12]又在California v. Ciraolo案[13]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警察在从一低飞(高度为1000英尺)的私人飞机上观察答辩人有围栏的后院前不需要申请搜查证,答辩人期待保护其后院的隐私不被观察是不合理的,因为“任何公众的成员可以驾驶他们的飞机看警察所能看见的一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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