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的经济权利
中国受外患侵凌数十百年,八年抗日战争,人民更是饱受战争之苦,生命、财产在战争中毫无保障,可谓为国家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而“在八年苦战期中,因负责当局在经济财政政策上的失误,致令人民牺牲了如许生命财产,结果只养肥了一个官僚资本和发国难财者的集团..”[ 1 ] (第43-44页)民盟亲眼目睹了人民经济权利遭践踏,而少数官僚资本大发国难财,置国家的危难、人民的权利于不顾的现实,因此大声疾呼:国家要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要实现经济的民主化,要平均财富,消灭贫富阶级以保障人民经济上之平等。民盟极力主张经济的民主化,要求政府切实保障人民的以下经济权利:人民享有私有财产权,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非依法律不得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民盟纲领草案第二条规定,确认人民私有财产,并确立国有及公有财产。第四条规定,人民对于土地之所有及使用,以国家法律规定之。[ 1 ] (第27页)民盟认为,人民对于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党派、组织不得以命令、法令限制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人民有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民盟将人的生存、工作、休息活动规定为人民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要“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与休息权,并暂用原有之地方团体或亲属关系之基础,谋老弱、鳏寡、孤独、残废者之生养”[ 1 ] (第28-29页) ,国家成为了义务的承担者、责任者,有义务保护人民的生存、工作、休息的这些权利。
人民有知情权,有权利了解政府的经济、财政政策。经济的民主化就意味着,政府的任何政策、绝对不能一意孤行,必须听从民众的建议,人民有权利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政府的财政政策。因此,民盟主张:“(一)财政绝对公开。国家之预算、决算,须交民意机关审核通过”;“(二)关于增加租税,募集公债,以及带有强迫性之储蓄等事项,必须征求民意机关之同意”,“(七)财政绝对公开,凡预算、决算及增加人民负担之措施,必须交由现有民意机关审查通过”。[ 1 ] (第33页)
3、人民的社会权利
中国的问题很复杂,不是社会的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而是中国的“政治、外交、军事、经济、财政、以及文化与教育,一切一切都生了问题”,这些问题“假定不从多方面予以彻底的改善..其结果,可使整个的国家在战时与战后蒙受极不良的影响。”[ 1 ] (第18-19页)因此,民盟所提倡的中国要成为“一个十足的民主国家”,指的是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民主化。关注人民的社会地位,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利,是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人民应当享有以下的社会权利: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民盟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养成独立人格,培植善良风气,发展民主精神”,为了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民盟提出,应“保障人民享受教育平等权利,初等教施一律强迫人学,中学教育应尽量推广,对于贫苦之优秀青年,并保障其得受高等教育”;“政府应切实制定计划。于限定期间内,彻底消灭文盲。并积极推广各式补充教育”;国家“普遍设立职业学校,以适应国家工业化之需要。”[ 1 ] (第29-30页)人民有从国家获得帮助,得到救济的权利。国家有“负倡导民族优生之职责,并应竭力推广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公医制度,担负人民医药及休养之供应”;“国家应办理社会一切保险事业,推行疾病、死亡、老年、残疾、失业、妊孕等保险政策,以保障人民生活之安全。”[ 1 ] (第30页) 1945年1月15日民盟发表的《对蒋介石新年文告发表时局宣言》中进一步主张,国家应“保障人民之最低生活,改善土兵及公务人员之待遇,对战时战后之受灾人民,尤应统筹救济。”[ 1 ]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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