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民主同盟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关注
20世纪40年代,中国国内战火不断,人民饱受战乱之苦,生命,财产毫无保障,而随着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国民党当局却重新恢复了对中共的军事打击政策,对人民在抗争初期所拥有的一些权利也相继地予以了取消,这对于人民本已少的可怜的权利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民盟切身体会到了中国人权惨遭践踏的现实,因此,要求国民政府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1、人民的政治权利
鉴于国民党一旦专政的残酷现实,中国民主同盟把人民的政治权放在首要位置,主张政治的民主化,结束党治,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中国民主同盟主张人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管理国家的权利。《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民主国家以人民为主人,国家之目的在谋人民公共之福利,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 1 ] (第26页) 在《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中,又指出:“一个现代的立宪国家,凡关于国策的树立,必须通过于最高的民意机关,而其具体的表现,则在于预算的确立,所谓施政的规模与条贯,可于预算安排上的轻重缓急求之。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能取得人民的诺言,即无异其政策已取得人民的谅解与合作,在推行上即将毫无阻碍。”[ 1 ] (第20页)这就是说,最高的民意机关有权决定国策的树立,通过对政府预算的确立与否,实施管理国家的权利。
人民应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民盟认为:“选举为民主政治的基础,民意机关的代表及地方自治的官吏,必实行真正的民选。国家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举制度,必铲除党部操纵选举,官吏刨制选举的恶弊。”[ 1 ] (第16页)由于国民党当局实行一党专制, 独揽政权,使得“现在一切民意机关的代表,都是由党部和政府指定和圈定”[ 1 ] (第16页) ,导致“国事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则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因此,国家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举制度,“实行普选制度,人民之选举权、被选举权,绝对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之限制”[ 1 ] (第27页) ,国民党当局必须放弃一党专制,不干预、操纵选举,实行真正的民选,代表没有学历资格限制,“取销自参议会及乡镇代表考试条例”[ 1 ] (第8页) ,由人民真正选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民意机关的代表应当是能真正的代表民意,是“一本天下为公之旨,选贤与能”,而不是“偏重特殊关系”[ 1 ] (第1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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