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时中国的情形就是政权被少数人垄断,人民权利无根本保障,人权惨遭践踏、破坏。民盟认为,在中国阻碍人权的最大障碍就是国民党的党治政策,在这种政策的统治下,蒋介石个人的权力急剧膨胀,惟我独尊,人民根本就没有什么自由民主可言。民盟主席张澜在《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一文中,对国民党当局奉若神明的“党治”的实质进行了揭露,他指出,“什么是党治? 党治并不是政党政治,他是不愿意有其他党存在,而且是否认他党存在的。他是某一党获政权之后,就高唱‘以党治国’,实行一党专制,视国家为一党所有。”因此,“党治”的实质是“党即国家,与所谓朕即国家,毫无二致。”[3 ] (第91页)在这种名为“党治”实为专制的政策统治之下,国民党当局实行言论、思想、出版的统治与检查,实行党化教育,在学校内设置特务机构,任意逮捕宣传民主自由的教员、学生,私设审判机构,任意处置民主人士,摧残自由,制造恐怖, ..人民惶惶不可终日,民主自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民盟主张,政府应实践民主的精神,结束党治,建立民主的政府。[1 ] (第31页)对于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构想,中国民主同盟在1944年9月19日在其全国的代表会议上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中,集中进行了论述,其针对中国当时实现人权的制度障碍,探讨了保障人权的制度形式,提出了制定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
宪法,并以
宪法为基础重新建构国家机构,政党合法化,人民直接或间接的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国家实行法治,试图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具体措施为: [ 1 ] (第26页)第一,实行立宪政治,制定
宪法,实行宪政,厉行法治。民盟主张:“一个国家,应有其根本大法,即早日颁行其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与政府权责的民主
宪法,
宪法之制成,应由国民代表推举若干人参加议定,再开国民大会决定而颁布之, 全国上下, 共同遵守, 即一国之元首, 亦应严为遵守, 不得以己意变更法律。”[ 3 ] (第93页)国家实行宪政,厉行法治,任何人或任何政党不得处于超法律之地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党专政的问题,任何人或任何政党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以命令改变、违背法律。第二,政党地位合法化、平等化,承认各党派公开活动的权利,规定政党活动合法化。民盟认为,如果一个国家“除掉一个在朝的执政党而外,绝对不许其他在野的党派合法的存在,公开的组织,甚至不仅从政治的活动上限制着他们, 乃至从事社会事业或其他的正当职业, 也要因党派的关系受着显然的歧视”[ 1 ] (第18页) ,这便不是民主国家。因此,民盟主张,国民党当局应当立即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承认各党派公开合法地位,立即释放一切的政治犯,召集党派会议,产生战时举国一致的联合政府。[ 1 ] (第36-37页)各党派本着负责的原则参政议政,自由的发表言论,不受党派关系的限制,或者司法机关的违法处罚。第三,实行地方自治。民盟主张,中国实行地方自治,县以下其他一切自治机构,其职权应由人民普选之代表直接行使之;县以上则县设县议会,省设省议会,中央设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机构。民盟认为,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实行地方自治对于培养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培养人权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中国当时的权力情况,民盟提出,在县以下实行自治,由人民普选的代表直接行使管理地方的权利,而县以上的,由代表人民的主权机构行使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家实行普选制度,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绝对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之限制。并且“民众代表,应由民众的自由意志直接推选,不得由一党的党部人员和同政府官吏来指定人选,使人照名单推选,或加倍推选,再由党和政府圈定。”[3 ] (第93页)第四,按照分权原则和议会制原理,设立国会、总统副总统、行政院、大理院、文官院,分别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按照民盟的设计,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最高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合构成,国会有制定法律,通过预算、宣战、媾和、弹劾罢免官吏及
宪法上赋予的其他职权;参议院是由各省省议会及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选举的代表组成,众议院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国家设总统副总统各一人,由国会、省议会及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共同选举产生;国家设行政院,为行政最高机关,行政院设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出人选,委以组院之权,对众议院负其责任;国家设大理院,为最高的司法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院长及全国法官皆为终身职,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及军事之干涉;国家设文官院,掌管文官之参试、任用、铨叙、考绩、薪给、升迁、惩戒、退休、养老等事务,以奠定国家之文官制度,文官选拨,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文官院院长及全国事务官应超然于党派之外。第五,实现军队的国家化。民盟认为,中国历史的发展证明了,“中国之兴必兴于统一,中国之亡必亡于不统一。”[ 1 ] (第6页)而国共两党之间的矛盾、纷扰,其利害已“不只及于两党本身,乃关系整个民族之命运”。因此,民盟极力主张“军队国家化,即谓军队须属于国家,军人只能效忠于国家,非任何个人所得而私有!亦非任何党派所得而私有! ”[ 1 ] (第38-39页)民盟主张,“人民只有在保卫国家的对外战争上,有当兵纳税的义务,绝对没有在进行内战上,服从任何命令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也没有的事实! ”[ 1 ] (第39页)因此,民盟在其纲领草案中提出:“军队属于国家,非国防必要不得调用军队,并以法律禁止军队中之党团组织。”[ 1 ] (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