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月,国民党顽固派悍然发动了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这使得“各小党派及中间派对国民党大为失望,深感为民主与反内战而团结之必要”[ 2 ] (第258页) 。因此,统一建国同志会决定扩大改组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在1941年为了宣传同盟的政治主张,中央常委梁漱溟赴香港创办了同盟的机关报——《光明报》,呼吁抗战建国是国人共勉之大业,眼前最切的要求为加强国内团结,而民主精神是团结之本,政治上实现民主是国家团结的前提,并且主张“先以言论的自由为精神自勉”[ 1 ] (第4页) 。通过《光明报》公布了《对时局主张纲领》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宣布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主张和斗争目标,要求政府保障人民享有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以《光明报》为自己的宣传阵地,宣传自己的人权思想,揭露国民党当局迫害人权的行为,启迪人民的权利意识。为了适应民主运动的发展,更好地团结中间阶层的知识分子,促进民主政团同盟的凝聚力,在盟内外的普遍要求下, 1944年9月19日,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上清寺特园召开了全国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取消同盟的团体会员制,同盟组织去掉了“政团”二字,改为“中国民主同盟”,大会还讨论通过了《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 》,主张“要建立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并在其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宣称“人是目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 只是人类达到做人目的的工具, 人是一切组织一切制度的主人。”[ 1 ] (第75页)表明了以个人主体地位为本位的人权观。
二、中国民主同盟对民主制度的追求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或普适性,但是人权在政府的强权、封建特权面前常常是无力的,只有被剥夺、被侵害的可能。中国民主同盟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有可能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要在中国实现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建立民主制度,废除国民党的一党独裁,“中国必须成为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这是民盟的宗旨和政治理念,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前提。那么何谓民主?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民主同盟认为:民主这个名词,原来是“民众统治”的意义。民主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方式,是人类做人的一种道理。这种道理认定人是目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只是人类达到做人目的的工具,而人是一切组织一切制度的主人。因为人是目的,于是许多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成了不可侵犯的东西。这些必需的条件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保障、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等自由。民盟还认为,民主制度承认人是自己的主人,承认人的尊严与价值是平等的。因此,按此道理,人人做人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人人有了自由平等这些权利,人人做了自己的主人,人人能够达到做人的目的,使人人得到最大的发展,这就是民主。在一个社会里,人人做人,人人做自己的主人,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都成了这个目标的工具,这就是民主。民盟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组织国家唯一的目的,只在谋全体人民的福利。[1 ] (第74-75页)为了达此目的,人民组织政府以保障人身、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谋全体人民的福利,应当由全体人民所有、管理及享有,不得被一人或一部分人独占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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