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语
上述的评论对于本书来说,显然是不全面地,甚至会给人以“买椟还珠”的感觉,因为为了能够“抵抗”本书写作时流行的反自由主义思想的危险逆流,卡佩莱蒂先生在本书中“自始至终都确认并强调了一种社会自由主义的进路”,这种进路在多数人看来读者们应当关注的重点。然而,不是有人宣称,文本进入公共领域以后“作者就死了”嘛(福柯语),每个人不是都有着自己的偏好吗?
【注释】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自序)第26页。 本书自序第18页。 本书第15、18页。 本书第14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司法哲学,它促使法官为了推动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偏离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而这些进步的和新的社会政策经常与人们期待的上诉法官所受到的限制不一致。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标志是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而“那些旨在建造社会工程的判决有时候表现为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侵犯”。基于这样一个定义,在本文中,我将司法造法和司法审查都定位为司法能动主义的一个侧面。 本书第20页。 本书第19页。 诚如伊利所评论的那样,“获得权力的最可行的办法是断言自己具有这种权力”,参见伊利(Ely):《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顾运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本书第54页。 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地方法院的法官们就是很好的例证。作为法国封建制代表的他们为了维护封建贵族的权力和利益,是如此等反对平等,甚至不惜以极端滥用和不得人心的方式行使该权力,阻止任何可能的改革措施,从而最终导致了也许可以避免的革命的发生,而他们也在革命的洪流中也一各个被推上了断头台。1790年8月制宪会议所制定的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以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共和三年果月16日(1796年9月4日)的一项法令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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