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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如何为司法审查辩护——评《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

  在这里,卡佩莱蒂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进步主义”法律观。
  三 本书方法论上的检视
  被卡佩莱蒂先生认定为是最伟大的历史哲学家的维柯曾这样说过,“比较学者思考的是现实的意义、潮流及其发展,而非抽象思辨。” 如果以这一标准来衡量本书对司法能动主义以及其两个侧面——法官造法和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所遭遇的难题的解答,卡佩莱蒂先生无疑是成功的。这一方面得益于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以及于此相关的对于欧美各国司法发展状况的全面掌握;另一方面得益于其所采用的比较现象学的研究进路。也正是由于这种比较现象学的研究进路造就了本书方法论上的特点——本书的论证是基于以下几个“不可避免”地历史趋势而展开:
  (1)、如果我们赞同宪法应该是真正的“高级法”(higher law),而不仅仅是政治或者哲学宣言,那么就需要一套宪法实施的机制。然而,各国的实践表明,通过实施宪法来确保公民的某些权利不受侵害的重任“不可避免”地要落到法院的身上;
  (2)、如果我们确信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必不可少,那么在立法权与行政权都不断扩张的现代,司法权的扩张和司法能动主义同样将“不可避免”地要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发展,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经提到;
  (3)、与(2)相关,既然面对现代“福利”社会的出现,立法机构做出了自己的回应——即立法机构由“行为规制转向制度安排”,那么大量法律中所存在的语言之模糊、具体规则之空白以及权利界定之不明晰都将促使法官“不可避免”地从事“造法”(making law)活动,而且当社会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时,这一特征就达到了顶峰。
  (4)、不管是否意识到,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创造性,因此孟德斯鸠所谓的
  “国家的法官……不过是宣告法律条文的喉舌;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
  不过是一个虚构的神话,而且这个神话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法官肯定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真正的问题仅仅在于这种创造性的“模式、限度和可接受性的问题”。
  在卡佩莱蒂看来,正是由于这些“不可避免”,使得对于这些现象进行抽象的正当性讨论就显得多余,他提醒人们,是否会有不会损坏时钟机械装置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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