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和行政机构完全有能力体现被统治者——或至少他们中的大多数——合意的许多西方式幻想已渐渐破灭, 因此没有必要在这一点上苛求司法部门;
(2)、司法机构本身并不完全缺乏代表性,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官的任命途径、更换频率以及法院判决接受公众监督等方面得出;
(3)、司法通过保护那些不可能接近政治程序的团体来增加司法能动主义整体上的代表性;
(4)、法官的民主正当性标准可能不同于“政治机构”,因为它“潜在地深深根植于社会的日常需要、冤屈、渴望和要求之中”;
(5)、公民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护的制度中,民主也无法生存。而权利的保护依赖于权力制衡机制的存在和有效发挥。
于是,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司法造法尽管有其内在的局限,但在本质上并不是反民主的。” 而且随着现代社会对于“司法责任”的强调,司法造法所可能带来的不欲后果更是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减轻。
司法能动主义的另一个侧面,即司法审查同样存在民主正当性问题——这被卡称为是司法审查的“大问题”。这一问题并非始自今日——自从1808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开始,对于该制度正当性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持续到今天。特别是当法院将该制度“扩展到诸如
宪法中权利法案部分所内含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模糊价值判断时,它的适用就会产生极端严重的问题。” 因为无论是实施司法审查的最高法院,还是支持司法审查的学者、专家都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司法审查所保护的价值从何而来
——宪法的规定是如此模糊,而诉诸自然法、理性、传统、公意(general consensus)以及进步观念等价值同样模糊不清且不准确。在一个相当长的脚注中,卡佩莱蒂在分析了伊利教授为代表的异议者的意见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关注和强调抽象的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实际上只是一个伪问题,其不可能通过对任何地点和时间有效的纯粹思辨性抽象完成。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可能伴随着司法审查而来的司法专制进行具体限制以及限制的程度问题,而不是从根本上对其进行否定。
通过对欧洲主要国家以及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司法审查态度转变的分析,他认为20世纪的历史表明,“司法审查为暴政所厌恶”,“一切极权主义政体皆已表明其对政府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持有敌意”。而今天“我们已发现欧洲一个显著的普遍发展,这一发展的许多线索导向对不同形态——国家的和跨国的、
宪法的和联邦的——司法审查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