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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

  在我过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协商机制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为了完善我过的行政立法,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进向制度化、公开化、人民化、大众化,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完善:
  第一,全面实施公开原则。公开是立法的灵魂,面向公众公开立法,有助于法律在社会上实施的大众化。我们应加强和保障社会公众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核心地位,确立行政立法的公开原则,特别是行政立法过程中,发掘的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的意见,应该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完全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多种协商参与渠道,设置公众对行政立法的制约机制,使立法活动摆脱政府相关的“一言堂”,有利于在实体上让公众与立法机关的一种协商的制度化大众化。
  第二,实施多方面参与的原则。行政立法的参与协商机制,不仅包括社会公众的参与,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相互参与,更需要社会每体的广泛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立法的公正与效率。通过运用多方媒体的广泛宣传,让关心立法和与立法法规有厉害关系的人参与到立法中来,让大家把疑问都提出来、讨论,这样一方面使参与主题多元化,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众监督保障化、参与渠道多样化,也可以广开言路,保障人民大众的意见有出说理,使行政立法的协商节制落到实处。
  第三,实施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原则。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的产生即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是公众抒发个人意见的过程,表达出公众的个人意见,而行政立法的主体在认识公众建议的时候,则需要采取一种客观的态度来应对.公众和主题机关都采取相对公正,公平的态度.使公众的想法客观地传递给立法者,使立法者有能够有合理的立法选择.这种主观,客观有机统一的原则,才能使行政立法在多方面实现透明化.公众对行政立法机关产生一种传统的理念,使行政立法机关又给公众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这样就达成一种协商的机制优化.
  第四,全面实施制度化原则。行政立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随意性,延续性的弊端.这样使公众和立法者的积极性消减,固此,1、要通过机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周期性。这样不仅可以行政机关的随意性,使大众对这一过程真正的能够参与进去.2、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公众协商,哪些不需要,协商的内容是什么,都应以制度作为规定,这样可以使行政立法切实可行,有法可依.3、建议完善的反馈制度,由于公众在代表的利益,素质高低等多方面的不同,有些公众可能产生偏激的做法,或促进或阻碍法的产生.这样行政立法机关就该建立起一种鉴别机制。采取较明确,较好的建议.使协商有其现实的意义,也以免挫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五,全面实施节约化原则。行政立法的成本高已经成为社会一种普遍的现象。如何才能节约立法成本,提高协商机制的高效性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首先要行政机关改变观念,不要把民众参与协商的过程看成是商业化过程.参与协商的大众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目的是使立法民主化程度更高。其次,减少费用支出,行政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不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费用。尤其是一些专家学者.第三,使消费的效率提高,不能为了一个不值得的议案花费太多的讨论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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