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有利于公众对法的理解,消除在执行中的障碍,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将会处处自己的疑问、异议,立法机关会予以解释、说明,立法机关认为有道理的可以采纳,这样使公众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充分配合。
③公众参与协商立法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社会建设国家,出金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其职责,但是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一切依赖政府,导致其主体意识淡薄,因此公众的参与有利于提高公民的主题意识,城墙公民的责任感,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三、我国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的现状分析
协商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通过各种形式的商谈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表现在行政立法,主要是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公众参与理论的先驱Arnstein认为,“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应用,是一种权利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的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利的民众其意见能在未来有计划的被列入考虑的范畴。”另外,“他是一种诱发重要社会变革的手段,通过社会变革贫困的公众能够享有富裕社会带来的利益。”国际公共参与协会提出,公众参与具有以下核心价值,公众对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具有发言权;公众参与将会影响政府的决策;公众参与过程的参与者自行决定自己如何行动;公众参与过程挖掘并促进所有被决策影响各方的参与;公众参与过程向参与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公众作为参与者的大的群体之一具有实质性的参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在我国公众参与与公共决策具有宪政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双向互动的利益表达与决策机制上进行了许多积极有义的实践和探索,公众参与协商的渠道得到了开辟和拓展,公众参与的内容也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十六大又提出了“扩大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目标,当前参与回应互动为特征的决策理念正悄然渗透到公众生活的领域,在行政立法中也有突出表现。
但是,在现阶段看来,我国的公众参与协商机制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经济、文化、政治发展变革、制度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地方的行政立法在其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意志的体现,甚至于是行政首长意志的体现,基于行政立法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笔者秉承从现实出发的原则从行政立法的协商取得的效果和具体的缺陷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行政立法的公众协商硕果累累
一方面,在实践活动中,行政立法采取协商机制,在近些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通过实践我深刻的认识到,向公众征求意见,进行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的具体体现,可以使行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凝聚多数人的智慧,切实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也能够使法规规章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并且可以有效的在群众中执行。
近年来,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陕西省,上海市等很多地方省市都广泛的采取了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其主要需要的参与的内容是反映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噪声干扰、房屋公积金、社会安全等等,这也充分的体现出公众参与的最终使命,并且在协商中也产生了巨大的效果,下面以北京市为例子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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