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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

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


贺云祥


【摘要】行政法学虽然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范围较广,并且争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当前,在局部和一些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严重受阻,民众和立法机关的协商机制却发展相当的落后,在行政立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既可以使行政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得到巩固,也可以在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运转和操作进行参与和监督,使行政立法的民主协商机制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的体现立法中的民主精神,使行政立法中的沟通和协商机制秩序化、常态化、正常化,须在地方的行政立法中进一步引入公开、参与、听政和协商等方面进行更大的努力和探索。
【关键词】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协商机制
【全文】
  
一、前言
  行政立法行为已经是当今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失的,立法过程中以民主和效率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但是两者有存在着必然的矛盾,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产生一对明显的矛盾:一方面,公众寄予很大的希望与行政立法,希望通过行政立法使行政机关更能高效、节能、灵活,完美的发挥其优势,切实的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理念,人们也会惧怕这一庞大的行政机构的“行为举止”,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也出现了接连的漏洞,使人们对这种立法形式是否能真正的体现人们的意志而表示极大的担忧和关注。依据法哲学的观点,这一对矛盾的双方也正是体现出怎样寻求一种方式使行政立法得到民主、高效的结果的发生,以此为蓝本,为寻求行政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理论中充分体现出人民的利益和国家行政体系的利益,实践中使行政立法真正的在民众中得到升华,寻求行政立法与公众参与的最佳结合点,为行政立法和民主协商的完美结合的道路提出探索性的建议。
  本文着重从协商民主的由来、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协商的现实意义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就行政立法的民众的参与和协商机制进行深入的探究。
  二、协商民主的由来和在我国的发展
  纵观历史的发展,民主的思想由来以久,令人向往。但是在实践中却让人不解和困惑。千百年来,许多追求民主的思想家、政治家为寻求协商民主的真谛而留下了很多的名言警句和惊心动魄的实际行动,近代以来,很多的民主理论相继占据学界的主导地位,其主要有哈贝马斯的协商式民主观、自由形式主义民主观、共和形式主义民主观,这些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我国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尽管困难重重。
  行政执法理念的提出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是分不开的,他所提倡的“商谈论”既可以阻止多数人的暴政,又可以阻止行政职权被少数人所操纵的一种现实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约瑟夫•毕塞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念,但是其只能作为一种社会秩序井然发展的一种原则而已,既而曼宁在其《政治理论》中真正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论证。之后,罗尔斯•哈贝马斯、梅维•库克、澳大利亚的卡罗林•亨德里克斯、美国的詹姆斯和费伦也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理论性的深入研究,但是进行比较精细详细的描述协商民主机制的还是哈贝马斯,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事实与规范之间》和《包容他者》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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