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方面,“那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
著名的理学家马斯洛(Maslow)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美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
费洛伊德认为,人类神经系统在节约能量和减少 精神紧张上的需要,解释了人类对于有序生活的先入为主的倾向。 无可质疑,人类要求连续性、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倾向与要求未来事态的确定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刑事审判领域中亦是如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控辩双方一般都积极地充分地参与到审判程序中,对程序施加尽可能大的影响,从而使刑事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不仅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而且被告人往往能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受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可见,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判决“非合意性”的缺陷,获得了相对的确定性,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心理上获得某种满足。
(四)司法实践
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但是,赋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
批评者指出,美国人每年花去260亿美元与犯罪作斗争,然而斗争却一直失败。
1960年以来全国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警察管区、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的紧张程度,由于犯罪量而达到顶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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