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n the Plea Bargain in U.S.A.
魏晓娜
【摘要】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出现,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在辩诉交易中存在着程序合意和实体合意。以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有自身的特点。(The emergence of Plea bargain in U.S.A not only has a background of procedural idea, but also has reasons on theinstitution itself, not also is the effect of the function of social psychological elements, but also the dilemma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exist procedural agreement and substantive agreement in plea bargain. Disposing of criminal cases through plea bargain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关键词】处分原则 起诉裁量权 合意(principle of disposition prosecutor discretion agreement)
【全文】
一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存在与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