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亿元纳税人资金谁来管?——你说我说谁才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
李艳娜
【全文】
如今备受媒体关注的首例财政部监管不作为行政诉讼案,虽然财政部一审败诉,但为了明确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财政部对本案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6月07日上午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我作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参加了整个庭审活动。
本案的争议焦点仍是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此案是否应由财政部进行监管?
上诉人财政部认为
本案被上诉人北京现代沃尔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诉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根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 34 号)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 年1 月10 日国家计委第18 号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上诉人投诉项目作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不满意,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处理。因此,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投诉转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此外,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被上诉人提出:
1、上诉人称采购人所采购的是重大建设项目,那么究竟什么是重大建设项目呢?
上诉人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是“重大建设项目”,也不能排除《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首先,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公开招标都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方式,我国也不例外,《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
二十六条同样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很遗憾的是我国《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做出任何程序性的规定,正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以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要适用《
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补充适用,但这并不能取代更不能否认《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其次,《
政府采购法》第
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抓大放小”的法律依据。从本案争议的项目来看,是属于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且纳入到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重大项目,即纳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没有理由排除我国《
政府采购法》管辖。再次,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的重大建设项目均必须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的《
政府采购法》不能适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综上所述愈加证明了上诉人所称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该适用《
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