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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②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 S.479(1965). 
  ③Roe v. Wade, 410 U. S. 113(1967). 
  ④Lawrence v. Texas, 539 U. S. 558(2003). Lawrence案的案情与Hardwick案极为相似。1998年9月17日深夜,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警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一私人住宅内发生枪械争斗,于是警察进入美国公民Lawrence的住宅,看见他正在和另一成年男子Garner发生性关系。两人于是被捕并被基层法院判为有罪,其法律依据是得克萨斯州刑法禁止同性之间进行若干亲密性行为。两人不服遂上诉,但是州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基层法院判决,并根据Hardwick案的判决认定该州鸡奸罪法没有违宪。案件最终被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Kennedy大法官撰写的法院意见中指出,解决此案的关键是两上诉人是否能够自由地从事私人行为,行使适当程序条款下的他们的基本自由。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Hardwick案的判决。多数法官认为,Hardwick案的判决表明当时法院没有理解讼争的基本自由的范围。虽然Hardwick案中的佐治亚州鸡奸罪法和本案中的得克萨斯州鸡奸罪法本意为仅仅禁止某一特定性行为,但是这些法律中规定的刑罚和立法目的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些法干涉到了在家这一最私人的地方中的人类最私人的行为性行为。人们有自由选择某一私人关系,而不被作为罪犯受到惩罚,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有权获得法律正式承认。宪法所保护的基本自由允许同性恋者有权选择在他们家和私人生活的范围内建立关系,同时仍然保持他们作为自由人的尊严。 
  ⑤Bowers v. Hardwick, 478 U. S. 186(1986). 
  ⑥袁传旭:“当代美国的自由派与保守派”,载《书屋》2003年第11期,页33。 
  ⑦莎蒂亚·B·德鲁里:《列奥·施特劳斯与美国右派》,刘华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24。 
  ⑧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中译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页299-300。 
  ⑨陈慈阳:《基本权利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页26。 
  ⑩《大宪章》第39条。参见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7。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305。 
  (12)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176。 
  (13)基本案情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由于康涅狄格州(以下简称“康州”)的法律禁止避孕并将协助者入罪,导致康州计划父母同盟(Planned Parenthood League)的执行官Griswold和医务主任Lee Buxton在一个案件中被判有罪,因为他们对已婚者提供关于避孕方法的信息、指导和医学咨询。每人被罚100美元。康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人称,判决所依据的法令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最高法院最终以7比2的多数裁定康州法律违宪,推翻了原判。Douglas法官代表法院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康州禁止避孕物使用的法令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婚姻关系领域的隐私权。 
  (14)该意见得到Warren首席大法官和Brennan法官赞同。 
  (15)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 S. 479(1965). 
  (16)同上注。 
  (17)同上注。 
  (18)See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p.1. 
  (19)Thomas Grey教授认为,使用“非解释主义”这一称谓,容易造成误解。参见Thomas C. Grey, "The Uses of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 64 Chi-Kent L. Rev. 211(1988). Reprinted in Randy E. Barnett, ed., The Rights Retained by The Peo ple, vol. 2,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209.“解释主义”和“非解释主义”的区别在于解释方法上的不同,而不是进行解释还是立法的性质差别。本文这里为讨论的方便,沿用这一称谓。 
  (20)Thomas C. Grey, "Do We Haye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 27 Stan. L. Rev.703(1975). 
  (21)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aw, Macmillan, 1990,p.147,150. 
  (22)同上注。 
  (23)Nomination of Robert H. Bork to be 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earing Before the Senale Comm. on the Judiciary 117(1989)(testimony of Robert Bork), p.249. Reprinted in Randy E. Barnett, ed.,见前注(19),p. 441. 
  (24)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顾运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9。 
  (25)例如,在Calder v. Bull一案中,Chase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指出:“我不能赞同:州立法机关是全能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尽管它的权力并没有明确地在联邦宪法或州的基本法中加以限制。……在我们的自由共和政府下,存在某些至关重要的原则,它们决定并推翻立法机关明显和公然的权力滥用。”又如,法院肯定履行的宪法权利,但是却并没有援引特定的宪法条文。而在一系列堕胎案件中,法院谈及隐私权的文本基础时,更是十分随便。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是指引性的,第九修正案表面上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参见Thomas C. Grey,见前注(20),p.70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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