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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二、可救济性的争论
  既然承认未列举的基本权利,那么,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呢?围绕这一问题,美国的法官和学者们曾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展开过一次激烈的讨论。而这场讨论的起因,便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13)
  在该案的多数意见中,Douglas大法官援引了宪法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九修正案证明“权利法案”尚存在阴影区域,并进而根据“权利法案”中相关条款所形成的阴影区域创造了隐私权。于是,在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Griswold案判决首次确认了未列举的宪法隐私权,并给予司法上的救济。Goldberg大法官撰写的协同意见(14)则进一步指出:
  第九修正案的语义和历史表明,立宪者相信:除了在前八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外,还存在其他不受政府侵犯的基本权利。……第九修正案可能被当作最新发现,也可能早已被人忘却,但是从1791年生效之日起,它就成为我们宣誓效忠的宪法的一个基本部分。一项基本的根基于我们社会的婚姻隐私权,仅仅因为没有在宪法前八条修正案中规定,而忽视对它的保护。这是对第九修正案的漠视,将使之归于无效。(15)
  在Goldberg大法官看来,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同样应受宪法保护。如果漠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那么就等于漠视宪法第九修正案。对此观点,Black大法官予以了针锋相对的反驳。首先,Black大法官对第九修正案的作用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他指出:
  我的同事Goldberg大法官所援引的资料恰恰表明,宪法第九修正案是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即“通过列举对(联邦政府)权力的例外情况”,“那些没有列举的权利,将落入政府的手中,而得不到救济。”修正案不是扩展本院的权力或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而是正如每一个学历史的学生都知道的,它使人民确信宪法的所有条款是为了把联邦政府的权力限于明确授予的必要的隐含权力之内。(16)
  因此,Black大法官认为,宪法第九修正案并没有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提供依据。 Black大法官还指出:“虽然法院谈及宪法性的隐私权,仿佛宪法又规定禁止任何限制个人‘隐私’的条款。但是实际上没有。……我和别人一样喜欢自己的隐私。但我仍然不得不承认,政府有权侵犯它,除非宪法明确规定禁止这种侵犯。”(17)言下之意,他并不反对宪法隐私权,甚至赞赏这一权利。他之所以反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关键在于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明确规定。
  上述关于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可救济性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双方在宪法解释方法论上的差别。以Black大法官为代表的一方,在宪法解释上遵循这样的方法论,即宪法争端的裁决应当限制在成文宪法明文规定或明确暗示的执行性规范之内。对这种方法论,美国学者John Hart Ely教授称之为“解释主义”(interpretivism)。(18)遵循这样的解释原则,他们坚信,不成文性的未列举基本权利,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并获得司法救济。而相对应的另一方则采取一种“非解释主义”(noninterpretivism)(19)的立场。他们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未包含在宪法文本中的众多的参考文献和执行性规范来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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