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加强会员权证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005—11—08)、《于
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11—2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于权证发行上市的有关通知》(2005—11—30)、《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 0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08—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08—17);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03—13)。与权证相关的法规还有财政部下发的《证券公司创设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06—01—17)。
《
证券法》第
102条对证券交易所下的定义就是“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据此,其制定业务规则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依法自律管理的行为,其制定的业务规则依法应为自律规范。
两个交易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经过证监会的批准,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自律性质,而成为具有法律渊源意义的法律规范。
这是股本权证的三种类型,反映了股本权证的三种发行方式,分别是在发行新股、增发股票、实行配股时发行权证。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简称,指首次公开发行。
当然,对于股本权证而言,对标的股票的要求其实也是间接对发行该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并不能视为对发行人的要求。
权证法律问题课题组.我国权证法框架及制度设计构想.中国证券报,2005-07-13(A14)
在实践中,沪市的创设权证确实也是在创设后的第二天方能上市交易的,意即符合其T+1的规定。某些证券业人士所指责的T+0并不存在。至于T+1和T+2的规定是否合理,则另当别论,
参见深交所《
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9、
11、
12条。
参见两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5、16条。
正是因为这一点,当前充斥证券市场的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股改权证是股本权证。包括最初提出用权证作为股改对加的一种方式的华生均持此观点。但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可取,因为股改权证并不符合股本权证最基本的两个特征:发行人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本变动。而且一旦在法律上将股改权证认定为股本权证,极易混淆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会给公司其他的股东带来不公,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这也是创设权证成为抑制权证价格高涨的重要工具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从首份创设权证武钢权证在创设部分上市交易前后截然不同的走势可见一斑:4.74亿份武钢JTP1和武钢JTB1于2005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由首日开盘的1.160元(涨停价)和0.820元(涨停价)涨至27日最高时的1.860元和1.84元,但受11.27亿份认沽和1.57亿份认购创设权证于11月29日上市的影响,两只权证自11月28日开始下跌,至12 月15日已分别跌至0.930元和0.920元。跌幅巨大,其中创设数量较少的认购权证受的影响相对较大,武钢权证的下跌同时带动了宝钢权证的下跌。该数据为作者从两只权证的日k线圈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