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交易情况向证监会提出报告。还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状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26]《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交所《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则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后者还规定可视情况对权证交易实施停牌。实践中,我国的第一只上市的权证宝钢JTB1就由于其异常的交易而导致了上交所的调查和处罚。但调查和处罚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其炒作的疯狂 [27]。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权证交易的特征决定的。由于权证本质上是一种期权,其交易具有明显的期货与期权共有的特征,在不进行对冲操作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目的都不是到期行权,而是通过交易获取差价。而价格波动越大,投资者赚钱的机会也就越大,因此,这些金融品种的投机性远较股票为强。交易所的监控措施和处罚恰恰为其创造了更大的波动空间,反而容易助长投机。这确实是衍生证券监管中的一大困惑。成熟市场往往用“持续发行”(即创设)和做市商制度来提高供应量,以充裕的供给降低需求来压制投机。然而如前所述,我们为此临时推出的权证创设存在诸多问题,深交所的双向报价机制也许需要试验和完善。实时监控绝对是必需的,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后采取哪些更为有效的措施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一些都需要在未来的权证立法中予以完善。
(六)关于行权与行权失败
当前的权证业务规则,只有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针对机场权证行权于3月13日发布的《
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行权的具体程序和行权失败作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显然不能普遍适用于认购权证。因此需要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行权失败与履约担保紧密相关。因此,防范行权失败的风险主要在于规范履约担保,尤其是持续担保。关于履约担保的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赘。此外,涉及的是行权失败的权证持有人的救济途径的问题。虽然上述通知中有“权证行权不提供交收担保,履约担保晶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免责。如果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公司并未要求发行人或创设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怠于行使监督权纠正已出现的担保瑕疵,权证持有人依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类似的规范并无实质意义。
【注释】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权证由英文warrants汉译而来,也有译为认股权证的,它是一种权利契约,其持有人(end user)有权以约定的时间(行权期间)和价格(行权价)购入或者卖出标的资产(股票、债券、指、黄金、外汇等)。其中有权卖出的为认沽权证(put warrants),有权买入的为认购权证(callwarrants)。根据发行人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股本权证(equity warrants)和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s)。股本权证也称为公司权证(company warrants),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权证,这类权证通常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或者实行配股时发行,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备兑权证也称为衍生权证(derivative warrants),是指由标的资产以外的第三人(通常为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发行的认股权证。备兑权证的发行与交易,不影响标的证券公司的股本。权证持有者根据权证的约定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称为行权。根据行权的时间的不同,权证还可以划分为欧式权证(European Warrants)和美式权证(American Warrants)。欧式权证须在到期日方能行权,美式权证则可在到期日前任何日期行权。在当前的国际证券市场中,数量最多的为欧式认购备兑权证。
为解决国有股的配股流通的问题,从1992年6月起,我国大陆先后推出了13只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投资者对权证及其风险缺乏认识,加上权证产品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和监管的欠缺,导致权证市场投机过度,权证价格与正股价格远远背离,最后于1996年6月底被中国证监会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