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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

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


孙洪坤;王冠军


【关键词】刑事回避制度;观念更新;改革
【全文】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回避制度,在中国却没有引起法学界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学理上关注不够,实践上探讨很少。今天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不外是程序公正。然而他们却忽视一个基本问题:程序公正作为一个宏观课题,固然应当是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但是,程序公正是由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公正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构成的,离开微观问题和局部的公正,就没有诉讼制度整体上的公正,也就没有程序的公正。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说:“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注: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9期,第42页。)就此而言,探讨和研究刑事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实体公正以及程序的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理念基础之反思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刑事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以“自然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设计在体系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得到适用,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呢?我想这正是我们大家应该深思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西方“自然公正”原则对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立法者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国情和现实,以至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正如梁治平先生曾称的那样:“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注: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65页。)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不可避免的对后世中国的方方面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本文行文方便,本文仅谈一些对回避制度有影响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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