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矛盾纠纷决不是仅仅依靠法院一个部门、仅用法律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充分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相应的部门和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三、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思路与对策
“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越重要。”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需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社会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基本理念
1、多元化理念。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我们应当以多元化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1)解纷主体要多样化。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不仅应包括自然人解纷主体,还应包括组织形态的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特定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还应包括跨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如区域性调解组织);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2)解纷方式要多样化。向社会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尽可能多样,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
2、自治理念。自治理念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支柱,在法律资源稀缺,法律程序繁杂、法律成本高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大力提倡私力救济,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倡导协作、协商来解决纠纷。
3、效益理念。久拖不决,只会使矛盾越积越深,追求高效应该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具有成本低、快速、方便、非对抗性等特点,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具体的眼前利益,而且还避免了诉讼和庭审的复杂和久审不决、久拖不决和等弊端,能够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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