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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对策研究

  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矛盾发生的社会根源。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转型期公民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尤其在农村基层组织权威下降,管理不力,自律不严,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研情况看,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农地征用纠纷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等多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益而引起。
  5、价值观、人生观偏差是诱发矛盾的思想根源。处在社会转型期,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切向钱看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每个人由于生活、居住、文化、环境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差距,人们的思想道德、社会风气、组织纪律混乱,收人分配拉大,一些群体的利益要求难以充分满足,心理调适不当,自己无所适从又得不到外界的及时帮助,“积郁成疾”,就容易导致矛盾纠纷甚至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转型期我国纠纷解决机制评析
  1、法院负担过重,压力增大。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公认的、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规方式,具有终局性、权威性、普适性等优势和特点。但司法解决纠纷是有限的,一是司法不能也不适宜解决所有的纠纷;二是司法存在着繁多的程序设计,成本高昂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三是司法本身从实体上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交往的密切,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使法院案件以几何级数增长。应该意识到,诉讼既是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规则形成的一种机制,社会必然对其寄予厚望。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统合社会,同时也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启蒙,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为此,法律和诉讼的作用还会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诉权和可司法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诉讼数量增加也不可避免。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缺乏法治的经验和传统,法治兴国的政策被简约为诉讼至上,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中被描述成法盲行为。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受到了清算。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法院大包大揽,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社会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被视为法盲行为,形同虚设,法院的纠纷解决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第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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