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的裁决行为。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作出的决定,仍然由其自身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若仍然不服,或者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即使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亦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显然是考虑到,若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国务院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中成为被告。而国务院不能在行政诉讼之中成为被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4)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一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两项决定,即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而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而仍向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关于调整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一般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如果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则行政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若对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为什么由县级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而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就此类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呢?这只能理解为由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所作裁决的标的大,而由县级人民政府所作裁决的标的小。那么,为什么标的小的裁决,法院有能力审查,而标的大的裁决,法院没有能力审查呢?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① 在我国的现行
宪法和法律中,并不存在“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这些概念,长期以来,我国也不存在由法院对公权力的审查制度。显然,“司法审查”这一概念是从美国法中引入的。
② 根据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也不得干预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法院的出现也是这一观念和规定的产物。
③
《宪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
宪法的实施;第
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宪法的实施。
④ 也有学者认为,
宪法并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宪性的审查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具有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并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中主动放弃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
宪法的做法。笔者认为,国家机关拥有国家权力采用的授权规则,而授权主要是指明示授权,只有在有足够条件和理由之下,才可以采用推导的方式得出默示授权。而从我国宪法规定中,无法得出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宪性审查权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