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见解外,也有许多人认为“乙肝歧视”一案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以及隐私权等相关的
宪法权利,但学者殷啸虎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
宪法权利的误解。因为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的根本特点乃在于不合理差别。平等权条款不排斥差别,当然仅限于合理差别,否则
宪法无异于一纸空文。政府对公务员身体健康方面的特殊要求,属于合理差别的范围内,并没有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其次,认为政府录用公务员时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和隐私权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此存在着一个隐私权和健康权的利益平衡问题,人的隐私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当它有损或者有让人怀疑有损公共利益的合理理由存在时,它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对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但这一正当的目的应该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这种利益平衡需要适用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力度,以弥补因限制而给传染病患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害 [3]。
三、学理探析
1.本案中的
宪法权利
本案是否如大多数人所认为不关涉劳动权问题?笔者认为实有必要对照中外法理作深入检讨。按照我国宪法,“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主要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4](216) 通过考试获得公务员职务资格,毫无疑问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得劳动机会的一项权利,因此它是属于劳动权的性质。如上有学者认为,劳动权是受益权(即社会权),不能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机会的请求,故认为本案没有侵犯劳动权。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成立,因为劳动权虽然被归为社会权,但并不意味其绝无自由权的特质,相反地,社会权之中常蕴含有自由权的性格。作为自由权的层面,劳动权应免除来自国家的侵害,此为劳动权的消极一面,它是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基础。本案中芜湖市人事局以患乙肝为由对张杰不予录用,使他丧失担任公务员职位的劳动机会,该行政行为则有超越必要限度而构成对张杰劳动权的自由权层面的侵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