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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分原则看当事人主义下的诉权控制力

  因此,处分原则对诉讼的控制由构件事实与证据转向评判价值,得出的结果将是法院对善恶的绝对裁决,再通过财富分配将权利人心中对于不公平世界的正义之梦转化为财富之梦。至于如何进行评价,要取决于先例机制和当下的社会状况。这项活动的成本同样不可计量。
  四、结果及其意义
  结局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经过理性与非理性的较量,机会成本的精打细算,为帕累托优先而进行的利益协商,处分原则在决策的各环节起了同等重要的作用。戏剧性的是,错误的决策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而看似正确的决策并不必然使当事人获取利益。因为这本来就是一场充满风险与不可思议的赌局。
  当法院的判决浮出水面,交易关系的实现程度在财富的天平上得到了衡量。抑或将机会成本看作手段时,你可以从逐渐增加的边际量后面,看到一颗无法与公平正义共存的心。如果说帕累托最优是预期内妥协的产物,那么控制力膨胀就是一场预谋,而控制力萎缩则是在诉讼中相对弱者保存财产的唯一措施。
  古老的岁月里,人们总是用“公平正义”来描述法律。然而当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和弄臣式的话语标准充斥在有限财富的社会中时,法律就成为了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⑨]这种预测可能性来源于对诉讼风险投资的精密规划。但有一点需要提醒:规划属于心智世界,而不是事实世界。
  再回到处分原则的领域,当事人主义下它可以使当事人任意摆弄自己的诉权,只要是在私权利的领域内。但他的摆弄必须迎合社会。因此我们在经济社会中将诉讼看作风险投资,将追回诉权看作完成交易关系,直到一个最极端的想法:理性人假设。人可以应对各种局面,但却无法成为理性人。表现在具体的诉讼中就是除了技术之外,还有意志力的较量和对于事实真实的倾诉。所以对诉权的控制力,其实是支配自己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在诉讼中进行的分配。
  当我们胜诉后,要么得到了财富,要么得到了获取财富的手段。
  五、结 论
  从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分析诉权控制力,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它表现出了五种形态,具体分为以追求权利最大化为目的形态和以帕累托优先为目的的形态。前一种受到了机会成本边际量的影响,是司法程序程序内和程序外不平等的结果之一。因为人都会产生两种动因:追求平等和保全财产,而后一种动因有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理性人的假设已无法继续。事实判断转向价值判断,再由价值判断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法律经济学无法涉足这一过程的主要原因是诉讼活动中情感因素的不可量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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