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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分原则看当事人主义下的诉权控制力

  三、运 作
  当我们的投资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追求的正义会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如果一个人寻求真正的正义……他从来都不知道将在那里终结”[⑦],因此诉权控制力终结的只是某一完成任务的诉讼状态,而非故事中精英主义式的正义。关注的重点因此转移到了控制力的表现形态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节更多探讨技术性的权利操作方式在遭遇诉讼中情绪化倾向时所表现出来的复杂决断,以及机会成本边际量在其中难以察觉但却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我将从另一个进路:从诉讼的操作潜规则上来说明处分原则控制力作用的实际发挥。
  与许多行为一样,诉讼成功的重点不在于对诉讼本身的哲学化感知,而在于对这个行为过程认识基础之上的重构,这种重构在法庭上遭到对方的回击时,我们必须有所准备。这就决定了胜诉一方所要遵循的规则:习惯式的沉稳、意志力的强化、有必要的事实颠倒以及适当的表演等等,用独有的方式将自己创建的事实表现出来。而这些潜规则背后隐含的,更多的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情感因素,这些因素也正是在预期中无法表现出来的。他们会打乱一些当事人的阵脚,影响力当然也会波及对诉权的处分。双方的控制力产生了非预期的变化,边际量的投入将因此变得幅度增大。
  由于情感因素的不可计量性导致了预期的不完整,纯理论化和技术化的分析投入在此失效。这时对诉讼的任何处分都显得漏洞百出,机会成本的增加也不能改变这一糟糕的状况,法庭上的对抗转入了心理世界。也就是说,在理论建构和预期中,我们总是无形的将自己当作一个理性人去应对这一切,虽然我们可能预料到了情感因素的作用并预期了相关对策,但这种量化的预期违背了其不可计量性原则,因此只有人本身的自立才能解决的问题在左右摇摆的人之间无法自然的解决。这一点与弗兰克的法官的“直觉理论”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诉讼活动不仅外在表现为一种司法运作,同时也是内在的心理较量。在这种较量中,诉权的承载需要一个更稳定的主体来平衡自身的控制力。诉权问题之所以难研究,也是因为它总是在动态的司法实践中起伏不定,静态的假设型研究无法面对流动的现实。
  当理性人的假设被实际的司法运作打破时,价值判断被重新提升到了重要的地位,因为在此时它是不被技术化的,需要正义去维持的一项事由。这时要使法律和法律过程超越单纯的技巧,则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被解释、阐明,或者充分地加以讨论。随着有关价值问题辩论的展开,一个社会所需要的紧张状态将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出现,迫使做出决定者将现在与过去结合起来以预见未来。[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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