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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分原则看当事人主义下的诉权控制力

  首先,主诉人为了达成交易关系而提起诉讼,为此也花费了一定的成本。为了追回这部分成本,通常的作法是将其附加于主张赔偿的金额之上。对这两部分权利的诉求共同构成了一般主张权利的内容,处分原则作用的起点就在这两部分权利写到一纸诉状上之时。但在动用处分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先考虑对方的权利状态和技术手段以及社会现状,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在于其中我们要观察当前所在的社会是否“好讼喜争”,答案的结果会影响到人们对法院作用的期望程度(我们经常期望法院能够填补教堂、家庭和邻里团结的衰败所产生的空缺[④])。在预期中要弄清楚案件事实的模糊程度,以确定更有利于诉求的一方面的权利;我们甚至要去关注对方的一举一动,因为处分原则必须与辩论原则、直接原则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结合使用,才能做到控制力的有效发挥。
  其次,在预期的过程中,技术性的辩论与举证使得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争辩成为了焦点,而处分原则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选择路线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将权利人作为投资人来讲,他的行为完全是投机的,因此他所做出的任何有关诉讼的处分都是为减少其机会成本[⑤]而实行的。减少的可能性来源于法庭内案件事实对某一方具有的部分优势,而机会成本的增加也往往是由于自身的劣势造成的,例如他要花钱请更高级的律师。机会成本的增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程序外因素,主要表现在财富和身份上。而且无论穷人还是富人在地位不平等的诉讼时都会在无形中增加机会成本,而增加的这部分边际量正好引起了处分原则控制力的变动。原因在于:有钱人增加机会成本是为了在诉讼中拖垮穷人,而穷人增加机会成本是为了使自己达到与有钱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了控制力膨胀和萎缩。也许在司法过程中咨询救助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但在预期中有关这一状况的考虑仍将继续。除此之外,没有人能确定咨询救助可以完全将双方当事人至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也没有人能证明诉讼开始之前双方的地位财富完全均等,所以机会成本的边际量是永远存在的,诉权控制力的边际量也是永远存在的,但其控制力的强弱却是相对的。
  第三,由于预期时诉讼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可能更多地考虑法庭上可能发生的一切。在诉讼中法院要求出示和交换证据,但并没有要求交换辩论角度和推理思路,这种方法上的信息不对称在诉讼中更有可能成为出其不意的进攻点。大赌场一文中这样描写律师:“他们对于底线的本能理解是传奇式的[⑥]”。那么我们在预期中最好不要涉及这一底线,如果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律师对于案件的理解。最重要的是:别忘了我们还只是在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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