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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宪法地位的双重性——一个关于规范与事实紧张的宪法例证

  从这些权利的规范内涵来看,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产业化,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物质保障权相比,农民社会权保障有其特殊性,因而解决这些问题并非全部属于立法问题,行政机关亦须制定相关的农业政策,以为农民基本权实现确立具体的实施标准。就劳动权而言,农民取得报酬的权利与粮食价格有关,国家根据情况采取价格补贴的方式提高粮食价格可保证农民收入;[18]国家也可以采取降低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农用产品价格来保证农民收入。这就需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和有效措施予以保证。依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方式,农民劳动权应重点保障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从长远来看,变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为产业化经营管理,是谋取农民获致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权的长久之计。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以及农业科技化与工业化等的支持。收入主要依靠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带来了更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农业生产对气候和自然环境有着较高的依赖性,自然灾害和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远高于工业企业,因而对比城市居民,农民的物质帮助权尤其重要。鉴于我国目前农民工作的特点,农民休息权虽然与一般意义上的休息权有区别,但国家也应完善各种休息设施,帮助农民实现休息权。就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而言,农民虽然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立法应该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应对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和其它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障权事关农民生存,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开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计划,才能真正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实现宪法中人、公民与劳动者三个宪法概念之间的统一。
  此外,立法应力争在一切领域贯彻平等原则,实现平等保护。农民报考公务员应根据情况逐渐放宽乃至取消限制,开通信访管道方便农民提出建议和意见,实现农民作为公民担任公职的政治权利,以及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参与。为保证农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意志,争取利益,应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创造条件促成农民结社权的实现。[19]实践中土地征收、征用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生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保持平衡。国家也应加强环境保护以利于农业生产,提升而非破坏农村生态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农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事关人格尊严、国民素质与民族未来,实现义务教育免费也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结语
  理想与现实、法律与政治、规范与事实之间有一种永恒的紧张。但是,这种紧张不能作为让理想永远臣服于现实、法律永远依附于政治、规范永远让位于事实的借口。理想固然与现实有距离,但可以努力使现实接近理想;法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但政治可以形成法律;规范固然有其滞后性,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贴近事实。在此,惟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敲响农民身份与命运的希望之钟,也祈祷宪法不仅是理想,也是现实;不仅是政治宣示,也是法律文件;不仅是规范,也能成为事实,以赋予农民完整的宪法人格,落实平等保护,缩小社会排斥,实现农民宪法地位政治性和法律性之统一。
  
【注释】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构成深刻理解宪法理论、宪法实施和司法裁判的基础。该原则既奠定了政权的合法性,也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界限,以防止权力滥用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人权宣言》承认这一原则,在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美国宪法在序言中以“我们美国人民”这一宣称提供制宪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主权作为宪法原则还是司法裁判的法理和宪法依据,美国法官在多个判例中阐述人民主权这一原理,并将之作为裁决的根据。实际上,我国宪法理论对“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及其价值挖掘得不是太深,而是太不够了。只是宪法学者在阐述该原则时,应注意与政治学原理作出区别,着重其在构成国家政权基础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权力界限、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等方面的价值,并且尤其需要注意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对这一原则的司法阐释。作者注。 
  1787年美国宪法以“我们人民”开头,宣告美利坚共和国的诞生。只是,这些神圣的字眼很难与具体的现实划上严格的等号。1787年宪法中宣告的“我们人民”能够代表美国南方种植园奴隶主皮鞭下的黑人奴隶吗?它能够代表那些“活该被消灭的”印第安人吗?它能够代表作为美国人口另一半的女性吗?汪庆华:《宪法与人民:布鲁斯·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中国宪政网,2006年9月16日。 
  这七个州是: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康涅狄格、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纽约和罗得岛。这些州已经宣布废除或即将宣布废除本州的奴隶制。另外六个州则拒绝取消奴隶制。这六个州是特拉华、佐治亚、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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