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地位而无政治地位的典型例证是外国人。
宪法在宣称人民是国家主人,
宪法是人民意志之时,并没有将外国人包括在内。这是因为,国家概念所包含的主权、领土(疆域)和人民中的“人民”是指主权国家疆域之内的人民,主权国家概念将外国人排斥在人民范围之外,
宪法宣示的人民不包括外国人。因而,不管是在一国旅游、短期居留还是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只要不具有住在国的国籍,就不是本国人,不是公民。除此之外,外国人不具有政治地位还表现在他们不享有选举权、没有资格担任公职等问题上。虽然外国人在居住国没有政治地位,但他们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而不是全部,如人身自由、财产保护等,因为外国人是自然人,很多国家
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人”,“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目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外国人在居住国享有的权利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可以享有某些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等。但是,总体上,外国人不享有政治地位,只享有法律地位。
我国文革时期的
宪法现实提供了一部分人不具有政治地位但却享有不完全法律地位的例证。那时,所有的地、富、反、坏、右在政治上被称为“反动派”或“反动分子”,被排斥在人民的范围之外。他们是公民,但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
宪法基本权。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主导我国政治现实的是毛泽东的敌友区分理论。在此概念之下,人民和公民的概念不一,范围不同。早在1925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开篇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⑩]所谓朋友,在国内指的是人民;所谓敌人,指包括国内外的“反动派”和“坏分子”。属于朋友范围内的,是人民,也是公民;国内的“反动派”和“坏分子”的,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虽然他们是公民。敌友区分处于
宪法理论中政治决断论的核心。政治斗争中区分敌友并非毛泽东独此一家,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中就包含了政治行为和动机中敌友的基本划分。因极端依赖事实,决断理论被批评为是不受自身之外任何事情束缚的结果,也是政治观念中的虚无主义。[11]但是,与任何
宪法理论家相比,施密特都显示出他对权力真实运行状态的非凡洞察力,因而政治决断理论恰恰是建立在对政治事实的清晰认知之上。虽然这种
宪法理论因极端依赖事实而缺少一种评价和规范的尺度,决断论被批评者认为缺乏关于决断的形而上学,即关于决断的正当性基础,然而很多情况下,政治的强权事实状态使规范显得卑微,评价因此变得无力。毛泽东政治上的敌友区分论与其
宪法观显示出内在一致性,即强调
宪法对事实的承认。他在1940年2月20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公民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2]可见,毛泽东的
宪法理论更多属于实质主义
宪法观,与政治决断论有某种契合。
针对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的形势和任务,毛泽东在1949年6月2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因而,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农民阶级作为人民而存在。这是由农民阶级在建国前的革命史中所处的地位而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作为一个阶级不仅是政权的基础,还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体。这是因为,中国革命不仅在夺取政权阶段需要农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同样离不开农民阶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化发展落后且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尤其需要农业和农民阶级的支持。因而,在建国后的不同时期,农民作为一个阶级一直属于人民的范围,在政治上享有很高的地位。但是,农民的法律地位却不似其政治地位那样清晰、明朗。虽然农民是公民,也不像“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那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个体和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并不享有作为公民的全部基本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社会现实所决定的,建国后我国所处的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给予城乡分治二元体制以历史正当性。欲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里实现工业化,就必须对外突破封锁,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对内实行自我剥夺的高积累经济发展模式,即工业剥夺农业,城市剥夺农村,以农业生产积累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原始资本。在此情形下,伴随户籍管理制度,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的政策。前者,户籍制度意在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保证工业所需要的农业产生;后者,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劳动和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生活不在国家保障之列,目的是减少支出,保障积累。两者结合,既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只能从事与土地有关的农业产生,也限制了农民享有附加在城镇居民户籍和工人身份上的住房、就业、退休、劳保、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权利。这是造成我国宪法上农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落差的历史和事实原因。
二、规范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