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权的简单的经济分析表明,传统民事诉讼法学对诉权的理解存在较大误区。因为不论是传统的诉权理论,还是所谓的新诉权理论,皆试图探寻诉权的本质或本原。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最新成果启示我们:人类是如此渺小,以至于只能对事物有所了解,对真理有所接近,而无法切实把握事物的本质和真理,对本质的追求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鉴于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社会科学研究应当从本质论转向解释论。关于诉权的研究,亦当如此。诉权究竟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还是从地里长出来的,我们不必费尽心机去探索上述有关诉权本质的论题,因为最后的结果几乎注定会无功而返或者进展甚微。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视角,特别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或从“人文视角”对诉权进行解释、描述或说明,例如:
诉权的经济分析;
诉权的文化分析,如东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诉权比较,诉权的符号学,诉权的象征意义;
诉权的语言学分析,如诉权概念的训诂学;
诉权的历史分析,如诉权概念的产生与演变,诉权的谱系分析,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中的诉权,对婚姻之诉等某类诉权的考察;
诉权的政治分析,如诉权的政治意义,诉权与革命,诉权与人权保障,诉权保障的
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潮流;
诉权的宗教分析,如教会法中的诉权保护,《圣经》中的诉与审判;
诉权的社会人类学分析,如为什么滥用诉权,为什么不利用诉权,社会变迁与诉权范围,诉权的知识社会学考察。
诸如此类的不同层面和侧面的分析,显然有助于加深对诉权的理解,即便无法触及其本质。而倘若不固执已见地坚守传统的理论模式,这样的研究何尝不属于诉权论的一部分呢?
【注释】 参见,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页。
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页。
参见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