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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经济分析

  因此,广泛地赋予诉权也未必是一件绝对的好事,因为它一方面可能引发滥诉和诉讼爆炸,另一方面又可能导致诉权不被利用。当然,诉权的范围从总体而言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这是因为随着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司法机构拥有了处理更多诉讼案件的资源。早期社会,诉权的范围普遍狭窄,主要是由当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诉权其实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当事人因权益受损害而依法拥有的一种“产权”,因而在理论上,诉权并非不可以转让。法律史为我们提供了诉权让渡的一些精彩案例。例如,在北欧萨迦描述的冰岛独立时期(930-1263年),冰岛是一个无政府的简单社会。没有税收,没有军队,没有政府的执行部门,没有法官、警察和检察官,所有的法律都是民事的,所有的诉讼一概由私人提出指控,不允许上诉,裁决交由私人执行。[5]这样一个私人执法的社会是否会导致弱肉强食?弱者是否能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起诉强者并执行判决呢?冰岛的解决方案是,弱势的受害人可以将诉权转让给强者,可以收费,也可因诉权行使的困难而免费赠送,以此形成弱者对强者的威慑。这种几乎完全的私人执法制度具有相当的内在稳定性,在萨迦时代良好运行了300多年。
  现代法律制度很少允许诉权的让渡,以至于诉权难以获得充分的保障。例如,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证券欺诈等分散利益的纠纷,因单个纠纷涉及的金额过小,个人起诉的动力及诉权的保护明显不足。就此而言,现代国家的法律技术落后于中世纪冰岛一千余年。有些国家也设计了一些群体诉讼的机制来激励分散利益纠纷中诉权的行使,如英美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中国的代表人诉讼。但诉讼资格的扩张仍然不够。为进一步保障诉权,一个基于经济逻辑的大胆方案是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原则上允许诉权的让渡。这样便可以成立诉讼公司,收购分散的诉权,民众将诉权卖给诉讼公司后,就会出现一个足以对抗强者的集团。特别是在分散利益的纠纷中,诉权行使的成本过高会阻碍诉权的实现,而规模经济则会带来更大的效益。
  当然,建立诉权的经济学分析模型并以之解释诉权的“多种面孔”也会面临着不小的困难,诸如,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确定涉及较多因素,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界定具有模糊性,一些至少初看起来的“非经济因素”需认真考量(尽管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看来,几乎一切因素皆可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况的关系(如政治争议一般不具备诉权,但美国法院也受理了总统大选计票之类的政治争议)等,但这是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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