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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经济分析

诉权的经济分析


徐昕


【全文】
  诉权、诉讼标的、既判力、证明责任理论等,被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传统基本理论问题。这些论题如同塞壬女妖的歌声,吸引了众多富有才华的诉讼法学者,但其研究却大都无功而返。不仅如此,更为令人沮丧的是,据我所知,在这些理论兴起和展开的德国、日本,近50年来这些理论也几乎没有实质性进展,例如证明责任理论迄今未超越1900年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
  就诉权理论而言,迄今为止,私法(实体)诉权说、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请求权说、本案请求权说)、二元诉权论、诉权否认说、宪法诉权说等学说先后登场,但都无法令人满意地解决“为什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核心问题。前苏联学者顾尔维奇1949年提出多元诉权说经多勃罗沃里斯基等人修正为二元诉权说,[1]在引入中国后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但其内在缺陷也显而易见,例如,实体诉权与诉权有关程序启动的基本含义没有本质联系,实体诉权只能在诉讼终结后才能查清,实体诉权与实体权利并无区别等。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程序保障的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潮流而出现的宪法诉权说,虽自称为新诉权理论,但究其实质,无非只是强调了诉权的重要性,将其上升为宪法权利。而且,这种观点尤其不能合理解释宪法上的诉权凭何强制他人被动地接受裁判。既然有关诉权的理论研究毫无进展,则我们要么敬而远之,要么只能尝试变换角度来思考。而诉权的经济分析是一个可能的方向,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释诉权的产生、存在或者消失的原因。
  诉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为何赋予或不赋予诉权,何时有诉权,何时无诉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适合用经济学来解释。诉权的产生、演变和消失其实蕴含着一种经济逻辑。何时拥有诉权,何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何为可司法事项,什么是权利什么不是,是一个由立法机构代表国家考虑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评价必要性和可能性而确定的实体法问题。转化成经济学语言就是,解决纠纷或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和社会而言皆需耗费成本,即诉权被赋予给当事人时会涉及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问题。以成本分析为核心讨论诉权,主要是要考量赋予诉权时涉及成本和可能的收益。赋予诉权意味着国家要投入司法成本,个人要投入私人成本;与之相应,不赋予诉权,可能导致私人权益的损失,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是否赋予诉权,在于两方面的利益权衡。诉权虽然是一个神圣的概念,但倘若成本过高,则不值得拥有。一般说来,只有使用诉权的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即符合效率原则时,诉权才会被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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