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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的建议

  第二,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彻底改变知识产权政出多门的状况。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源头上减少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将有助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二是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利于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管理协调的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信息流动,理顺知识产权与各方面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整体职能,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推动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进企业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三是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主体数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统一整合执法资源,并能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进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体系,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四是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制定和调整战略规划、建立预警机制、建设信息平台、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宣传教育等,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和社会各领域,靠目前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力量将难以完成此项任务。
  第三,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当今世界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借助外交、贸易等手段,不断强化对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国外保护,谋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在全球市场份额,维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入世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内和国际市场日益融合,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明显增多,知识产权在增强我国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着严峻的国际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我国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多头对外、缺乏统筹协调,效率低下,十分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协调和合作和斗争,不利于协调一致参与多边和双边谈判,难以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树立和维护我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同时,从国际上看,当前统一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管理知识产权的通常模式。据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瑞士、韩国、印度、巴西、泰国等120多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大多数国家都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集中在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将版权的管理归并到同一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也越来越多,这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趋势。联合国的知识产权事务是由其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世界贸易组织以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做出统一规定,具体事务则由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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