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的建议
张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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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要求:“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分别设置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我国高度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使我国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严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管三种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商标,国家版权局主管版权,农业部和林业局分别主管草本和木本植物新品种,此外,国防专利局、海关总署、文化部、质检总局、科技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但是,鉴于目前机构设置和分散的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事实上无法充分行使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目前,尽管有些部门在做一些相关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但多是基于本部门原有的职能分工而进行的相关知识产权协调。这些协调工作,或侧重于强调知识产权创造,或侧重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几个环节中,知识产权创造是出发点,知识产权保护是手段,它们都只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方面,由于现有部门自身局限性,都无法组织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全面协调工作的强有力领导。现实状况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不利影响包括:
一是不利于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使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存在矛盾和冲突。例如地理标志的保护、专利商标复审及诉讼程序等立法冲突问题。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规制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二是政出多门,加之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经济、科技、贸易等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政策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配套衔接和协调。
三是不利于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一有效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散,不能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影响了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