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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为了照顾残疾人,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换言之,人民法院在确定残疾人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在考虑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照顾有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获得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离婚时,一方是残疾人的,总的原则是在保护其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照顾有抚养子女能力的残疾人,但子女的利益由此而受到重大影响以及残疾人一方放弃抚养权的,应当由非残疾人一方行使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双方都不主张抚养权的,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非残疾人一方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离婚时,双方都是残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考虑双方残疾程度的轻重,确定直接抚养方。
  鉴于残疾人的生活相对困难,子女由残疾人一方抚养的,另一方给付的抚养费中应当包括其为照顾子女而雇佣保姆的费用。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调查问卷分为问卷(一) 和问卷(二) 。问卷(一) 的被调查对象为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残疾人,内容涉及被调查人员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生活自理情况和婚姻情况;问卷(二) 的被调查对象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内容涉及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监护情况、婚姻情况和配偶的相关情况。问卷(一) 发放500 份,回收有效问卷366 份;问卷(二) 发放250 份,回收有效问卷154 份。 
   See World Progra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 UN Gereral Assembly A/ RES/ 37/ 52 , http://WWW.un.org/docu2ments/ga/res/37/a37ro52.htm. 
  参见李东旭、王晶: 《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第二次革命》, 《科学中国人》2000 年第1 期。 
  参见朱继华:《减少智障残疾人的几点建议》,http://WWW.hbdpf.org.cn/oth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63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0 条。 
  参见李霞: 《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3 -325 页。 
  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对方需要扶养为条件。一方因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另一方配偶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何怀宏: 《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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