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自由是公民的
宪法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限制。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其结婚自由权利当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残疾人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比一般人困难得多,而现行法律和公共政策实际上并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实现结婚自由权利方面制定特别的保护或鼓励措施,残疾人结婚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方面,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往往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此他们的日常生活常常需要别人来帮助, 可以说他们比正常人更加渴望拥有婚姻和家庭。在青海省对520 名残疾人进行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他人协助或完全依赖他人,到了适婚年龄而未婚者中有70 % 的人均为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协助或完全依赖他人者。在焦点小组的访谈中,已婚的残疾人普遍认为婚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离婚者则多认为离婚降低了自己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残疾人比正常人更需要婚姻生活,需要配偶的关心和协助。
另一方面,残疾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课题组在青海省的调查中发现,有21 % 的适婚年龄残疾人没有结婚;在男性残疾人中有29.3 % 的人在25 岁以后结婚,21.7 % 的人在30 岁以后结婚; 女性残疾人中有能找到生活伴侣,能有个人相互扶持,共度一生。正如联合国大会第37 届会议通过的中所说:25.3 % 是在25 岁以后结婚,有9.6 % 是在30 岁以后结婚。残疾人较该地区非残疾人未婚比例高、平均结婚年龄晚。同时绝大部分残疾人在缔结婚姻方面态度非常现实,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找到生活伴侣,能有个人相互扶持,共度一生。正如联合国大会第37 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由于这些障碍,残疾人往往很难或无法与他人发生密切的和亲密的关系。那些被认定为‘残疾’的人,即使没有功能方面的限制,也往往无法结婚和为人父母。人们现在日渐认识到心智残障的人对个人和社会关系包括两性关系的需要的问题。” [2]
由此看来,国家应当鼓励有结婚能力的残疾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制定一些政策使与残疾人结婚者享受一定的优惠条件,如解决城市户口、提高社会福利标准或减免税收等,以便帮助残疾人解决婚姻问题。
除了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婚姻外,也要严格禁止干涉残疾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他们的婚姻受到的干涉比非残疾人要多,尤其是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结婚时往往遭到非残疾人一方家人的反对,使他们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残疾人结婚难的问题不仅给其自身带来了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负担和压力。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结婚的自由权利,禁止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残疾人结婚自由的行为。
二、应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检和孕检,以降低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
优生优育事关下一代的健康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据悉,我国是出生缺陷、残疾高发国家,出生时即可发现的先天畸形儿每年达20 —30 万人,再加上出生数月乃至数年后才显现出来的缺陷,每年先天残疾儿出生数量高达80 —120 万人,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 —6% 。 [3]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与新生儿父母不进行婚检、孕检有直接关系。对儿童早期出现的疾病越早发现越好,这样可以进行康复治疗,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残疾儿童的数量。因此推行婚前检查、孕期检查、新生儿检查和儿童保健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