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3) 缔约过失。“默示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遭到了众多学者的批判。他们认为, 专家对于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虽有合同责任之名, 但是并无合同责任之实。专家对于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应当将重心从专家与债权人的合同责任向专家的职业义务和第三人对于专家的高度信赖转移。“专家责任的基础直接来源于职业地位而不是合同的约束。” [11]卡纳里斯教授认为, 专家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准契约关系, 即在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之间独立存在的空白地带。德国新债法受到卡纳里斯教授的影响, 在第241条添加了第2款, 即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内容, 使任何一方承担照顾对方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第311条第3款规定, 包含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的债务关系, 也可以相对于不应该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人产生。此种债务关系, 特别是产生于第三人在特别的程度上付出了信赖, 因此对合同的谈判或合同的订立具有显著影响的情形。“根据《联邦政府债法现代化草案说明》, 对订约不具有自己利益的鉴定人或者其他‘告知人通过自己的言论对订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原因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客观性及中立性, 这种情形也被涵盖在内。这就是所谓的财产监督人责任” [12]。专家基于缔约过失直接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专家与契约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无需考虑。但是, “311条第3款对该义务延伸至第三人的规定是很不完整的”。 [13]特别的信赖是指什么? 界限在什么地方? 立法留给法院以个案为基础进行决策。因而, 德国新债法并没有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后的解决方案, 而是遗留给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政策考量和利益权衡。
  (4) 公序良俗违反的侵权行为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将权利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特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不加以保护。但是, 第826条规定的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从效果上看允许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第三人因信赖律师、会计师等专家所提供的信息而遭到损失时, 有可能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要求专家对于提供不实信息承担责任。“判例法因有扩大专家的信息提供者责任的意图, 现在已出现显著缓和责任成立要件的倾向。如在银行等因重大过失违反义务上的注意义务向第三人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形, 即解释为有良俗违反, 同样, 如果认识不实信息有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仍予容许, 即解释为故意。” [14]
  综上所述, 德国联邦法院通过法官法不断扩大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 逐步发展成以契约责任为基础, 以侵权行为责任为补充的专家责任格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