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法》第
13 条。
王小能、顾洁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评释》,载《民商法论丛》(2003 年第1 号) ,金桥文化出版(香港) 有限公司2003 年版,第372~374 页。
夏林林、闫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人民司法》2002 年第7 期。
夏林林、闫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人民司法》2002 年第7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 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 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德国民法典》第812 条。
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15 页。
有价证券有不完全证券和完全证券之分。权利和权利凭证可以分离而存在的,为不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股票、债券、仓单、提单等属于不完全证券。比如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不以出示权利凭证为前提。票据为完全证券,权券一体。有权必有券,有券即为权。票据的权券一体性与货币的权券一体性极为相似。
所谓基础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本部分所言基础关系专指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甚多,如纳税关系(税法上的原因关系) 、行政缴费关系(行政法上的原因关系) 、罚款关系(
行政处罚法上的原因关系) 等,此处所言原因关系仅指民法上的原因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
《日本
票据法》第
9 条规定:“出票人担保承兑及付款。”
《日本民法》第513 条规定:“(一) 当事人订立变更债务要素的契约时,其债务因更改而消灭。(二) 把附条件债务变为无条件债务,对无条件债务附以条件或变更条件,均视为变更债务要素。代债务履行而发行汇票者,亦同。”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监狱印刷厂1954 年初版印刷本,第275、279 页。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59 年版,第386 页;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 页;刘家琛主编:《
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第45、48 页。
我国《
票据法》第
4 条。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 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