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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调整和保护

  4.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国家的执政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等等。
  5.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6.社会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根据这些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等。
  如果农民工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哪些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保护农民工的观点可以休矣!正因为农民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农民工当然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正如《劳动合同法》一条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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