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1月20日,明报刊发记者对此事的“附记”,虽然履行了原来的承诺,但仍然称读者由此可对内地舆论监督环境有更深的体会。
对于这类恣意进行的歪曲报道,为了以正视听,笔者认为必须对“舆论监督倒退论”进行认真的驳斥。
首先,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很多人亲身感受到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法治来之不易的成果。例如,2004年,中国传媒大学在传播学专业中设立传播政策与法律方向的博士学位,著名媒介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开始广泛推动中国新闻传播政策与法制研究。在此之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著名院校和国家研究机构纷纷开设新闻传播法制本科和硕士课程。同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引领新闻法制研究的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仍然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如张西明、孙旭培、陈力丹等人。由此形成了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这无疑说明了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和新闻传播法制的不断进步。笔者对一般法学和新闻传播法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也很感兴趣,曾经发表了《我国舆论监督法律制度》、《试论新闻法律关系》等文,试图从法理学和新闻传播学的共同理论基础上开展新闻传播法学研究。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论述了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其中对民主政治、文化事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诸多论述,吸收了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非常精辟,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的重要论断。而十七大新闻中心也传来了民主、开放的强烈信息:十七大代表团组和代表个人接受境外媒体单独和集体采访的比例大大提高,中共中央多个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了多场记者招待会。特别是,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公民表达权、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民主法治新理念。为此,笔者深受鼓舞,在个人主页上发表了《信息开放源于文化自信》一文,被其他网站转载。而在这样一个正欲进一步深入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下,源于一个偏远小县城的西丰事件却无意间成为引人瞩目的反面典型,不能不引起新闻媒体和网友的强烈关注,不能不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如何使政府机关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表达权。就在此次研讨会前夕,笔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个人主页上已经发表文章《2008:以一出新闻传播法制的悲喜剧开始》,试图深入探讨西丰事件背后的法律和社会涵义。这些都说明,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法制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在不断探讨和进步。
其次,我国刑法并没有以诽谤罪限制公民民主权利的立法意图,我国对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日益加强的。去年底,诽谤案件似乎正在逐渐成为一个问题。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以国家机构名义成立诽谤案件,特别地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等
宪法自由和权利,必须慎之又慎。从国内外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诽谤案由原来的刑事案件越来越成为纯粹的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宗旨。我国1979年制定并实施至今的
刑法虽然也有诽谤罪条文,但正如刑法学者刘仁文博士所言,诽谤罪在
刑法中只是一个小罪名,他以前甚至很少关注。而实际上,我国自1979年以来,由检察院、公安局指控的刑事和治安诽谤案少之又少。倒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
民法通则》引起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觉醒,出现了几起因新闻报道和小说创作而发生的民事诽谤案。但是,即使是民事诽谤案,在此后的近20年中也很罕见。这说明,我国刑法并没有以诽谤罪限制公民民主权利的立法意图。事实上,我国对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的保障一直在加强。特别是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首次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重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科学发展。总体上看,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对批评意见的积极回应构成了时代主流。例如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等在立法方面公开广泛地征集民众意见和建议,例如国务院因《南方都市报》报道的“孙志刚事件”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规,例如山西省长于幼军为新闻媒体揭露的“黑砖窑事件”进行公开道歉,例如重庆市最终对“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妥善处理,再如公众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法律条款的异议推动了有关法律的修改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厦门市政府与市民关于PX化工项目选址的意见和决策互动,凸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开始更加具有民主法治理念,就像《南方周末》援引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之言“政府和市民在一起成长。”所有这些例子都说明,我们的国家机构在保障人民的意见表达权方面确实正在积极学习并身体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