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的判决附有关于案件处理的指令,称为上诉法院指令。该命令指示下级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加以更正或整个部分予以撤销。从技术角度讲,案件中所作的终局判决仍然是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法院命令只是有关判决所应表达内容的命令。
(二)中间上诉
中间判决是作为一种例外出现的,是指在下级法院仍在进行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加以审理的制度。允许提出中间上诉的裁决往往是对于整个诉讼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如涉及管辖权、涉及保密特权以及陪审团审理时的紧迫性问题。总之,大多数州允许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命令立即上诉,如果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具有普遍重要性,也允许进行中间上诉。但是由于联邦系统固守终局性规则,所以中间上诉用的很少。
根据联邦民事上诉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判决登记之日30内向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提出上诉通知并送达被上诉人
三、对判决的救济
对判决的救济是指在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申请撤销判决,再行审理的程序。
申请期间:该期间一般为判决登记之后6个月或1年内,也有的表述为“合理的期间内”。
法定事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第2款。(1)错误、疏忽,突袭或可原谅的疏忽。举例来说,
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法院应确保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的对审权。(2)诉讼内或诉讼外的欺诈。举例来说,诉讼内欺诈有伪造或变造证据等情行;诉讼外欺诈有故意隔绝信息,使当事人不知道涉及自身的案件正系属于法院,从而达到阻止当事人出庭的目的。(3)发现新的证据。是指在那些在原诉讼中已经存在,但并非由于举证人之主观的原因而没有提取的证据资料,不包括在终局判决之后产生和制作的证据。(4)判决无效。比如说,由于没有管辖权。(5)判决被履行、放弃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前一个判决已经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推翻。(6)其他理由。
几种特殊的救济类型:
(一)诉讼标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来说,是有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通过驳回诉讼申请而作出,如果批准则终止诉讼,除非对此驳回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恢复诉讼。如果申请造到驳回,诉讼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即使案件作出实质回答之后,被告仍然可以对法院的诉讼标的管辖权提出反对。
(二)地域管辖权的异议。一种方式是,被告在诉讼开始提出异议,另外一种方式是不作出应答,不出庭,等缺席判决作出后,在执行时,以判决无效为由而反对执行判决。(一种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