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救济程序
周益三
【关键词】重新审理 上诉 对判决的救济
【全文】
一、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是指在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或法官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10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裁判事实认定瑕疵之司法补救方法。
申请期间:必须在判决登记后10日内提出。
理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1款,可以概括为,到目前为止法院准许进行重新审理的一切理由都可以。具体到各州规则和实践重新审理的理由包括:(1)司法错误。(2)当事人、证人或诉讼代理人之偏私不当行为。(3)陪审员之不当行为(4)有为证据分量的陪审团审判。(5)过分或不足陪审团裁判。
启动方式:(1)基于宣誓陈述书的重新审理。宣誓陈述书应该与申请书一并提出,对方当事人在送达后1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交陈述异议的宣誓陈述书,法院基于正当理由或当事人协议,可以延长到20日。
(2)基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重新审理。在登记判决后10内,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准予重新审理的任何理由,法院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命令重新审理。法院应该在重新审理的命令中具体说明重新审理的理由。
二、上诉
(一)对终局判决的上诉
终局性要求必须是所有关于当事人之间的争点都已经得到解决的判决才能提起上诉,也就是审理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
上诉审查受到三项原则的指导:上诉法院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上诉法院具有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重新考虑的绝对权,急既可以是实体法律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问题;上诉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断下级法院的判断是否明显有误,而不是问其是否完全正确或结果是否公正。
提交上诉通知书而开始,通常在判决作出后的30内提出。
上诉案卷由上诉人所指定的文件组成,被上诉人所指定的文件可对之加以补充。
上诉理由书首先由上诉人提出,由然后被上诉人提出。
口头辩论,以前口头辩论非常广泛详尽,现在通常限于15分钟。
上诉法院通过出庭法官多数之间投票表决而作出。
对于上诉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很短的时间要求重新审理,但很少用。可以第二次上诉。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此类请求;不服州中级上诉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可以向该州的最高法院提出此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