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四)
黄秩和
【全文】
(三)审判分工负责原则
分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工,使得人类摆脱行政权的迫害,可以说,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审判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它一定也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分工越来越细化。在我国,审判活动分工主要有立案、不同性质的案件的分工。这样简单的分工,不能满足公正价值对审判流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效率原则对审判流程的要求。在审判流程中法官的分工越细,责任就会越明,就越能体现公正价值和效率原则。体味各国审判制度,审判活动分工主要分为:1.庭审中的法官分工,如英美的法官(the judges)与陪审团(the jury)的分工;2.审判流程的分工,如立案庭与审判庭的分工;3.案件性质的分工,如刑事庭、行政庭、民事庭等。在我国,主要是前两种分工还不健全。
1、庭审中的法官分工
庭审中法官的分工负责是指在庭审中合议庭人员应就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庭审事实、确定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等具体的审判职能,在当庭审判中进行分工。现阶段我们的法院系统正在尝试着主审法官负责制,其实就是在探索这方面的分工。
美国司法高效,重要的原因就在美国司法科学精细的分工。美国地方法院,有法官,也有陪审员。“The judges do not answer to questions of fact; the jury do not answer to questions of law”. [16]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陪审员不回答法律问题。“The judges find the law ,the jury the facts”. [17]法官对法律负责,陪审员对事实负责。
笔者认为,我国的合议庭也应当就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分工,各司其职。合议庭的传统不应改变,但应进行改革,合议庭人员配置可以采用下列模式。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主持,称审判长,负责适用法律。合议庭再设审判员(三名以上单数),称审判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审判员应像美国陪审员那样,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号审判员由主审法官指定,双号审判员由原告指定,单号审判员由被告指定,原告被告不指定的,由主审法官指定。法院应备至审判员名册,供当事人指定。合议庭再设一名总陪审员,由主审法官指定,负责对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独立的认定。
这样设置,即参照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借鉴了法国及欧盟的三角诉讼程序制度,并结合了我国长期适用的合议庭制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审法官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官,应有两年以上律师或审判员经历;经人大任命。审判员就是我们说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在无污点人员中任命,并在人大备案。陪审员自由一些,法官指定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有固定职业,并具有司法职业资格。这样设置主要目的是提高制约机制,细化分工,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