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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二)

  3、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也有两层含义:(1)法官独立;(2)法官中立。
  所谓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时或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的干预,它是从法官审判活动自由,不受控制这个角度进行定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裁判只尊重证据的证明,服从于法律的规定,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人的干涉……”。 [9]笔者认为应去掉“司法机关以外”的字样,让法官真正独立起来。
  法官中立是指各项诉讼程序制度应保证庭审法官的中立的仲裁者的地位,防止法官卷入争议或审理自己和与自己有关联的案件,它是在,将法官从案件争议或冲突中独立出来这个角度,进行定义的。“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或者按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10]
  法官独立是法官中立的有效保障,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对抗双方就有机会采取措施,施加压力影响法官,使法官脱离中立的立场。法官心证是法官中立的客观要求,准许法官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必倾向于确信自证的效力,这样法官的居中判断能力就丧失无疑了。
  4、法官独立的保障措施
  如何让法官独立呢?笔者认为至少应有以下保障措施:(1)保证法官审判独立;(2)保障法官薪金;(3)保护法官的身份权;(4)让法官只进行心证。
  (1)保证法官审判独立
  保证法官审判独立,就是要摆脱现阶段中国法官不能自主的行政领导机制。首先要让法官摆脱审判委员会的束缚,摆脱外行领导内行的不明智的做法;其次摆脱院长、庭长的阴影,取消他们的法定特权;最后还要摆脱上下级法院的领导权。
  从立法上看,上下级法院不具有领导关系,但是在审判实务中,这一点又为什么表现的特别突出呢?这是因为审判结果不可预测性决定的。一个案子,律师、当事人无法预测案件结果,法官也是无法预测的。为了防止“错案”,万般无奈只好请示。而审判结果不能预测,是由于审判活动能够被操纵引发的。审判被操纵是法官不能独立的必然结果。
  (2)保障法官薪金
  保障法官的薪金,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法官薪金要高,要达到文明社会、体面人群的高收入标准。一位法官在网上贴贴子,说法官的工资不如农民工。有的法官的工资确实不比民工高。另一方面是法官的薪水不能是效益型的。有一条古老的谚语为“法官不分享年薪,也不分担债务”[11]。笔者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做手脚,改变案件管辖权,抢案子,为什么?效益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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