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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二)

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二)


黄秩和


【全文】
  二、我国亟需要完善的三种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
  人类总结出很多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我国亟需要完善的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主要为: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心证制度、审判分工负责原则。它们都符合诉讼程序制度公正的自身价值,符合公正理念,但在我国却不健全,因此亟需要完善。
  (一)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的关系
  司法是否独立是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之一。都曰司法独立,谁来解释何为司法独立?我国现在的司法独立,是不是法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笔者认为法治的司法独立是上位概念,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院独立(又称机构独立),二是法官独立(又称裁判者独立)。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有机结合。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外在表现。由于判决通过人的思维活动体现出来,所以判决是否体现庭审法官的主观思维,就成为法官是否独立的关键。
  2、司法独立的现状
  不久前,一位当事人向笔者表示担忧,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市某局局长。笔者向他解释,我国的司法独立。但是他怎么也不信,相信权力可以有效的干预司法。现在,许多法官不满司法独立现状,因为庭审法官不能独立。其实,笔者与许多数学者一样更不满这一现状,认为这是改良我国审判痼症的关键。
  “我国刑事审判的最大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审判结果是可以被操纵的。这样说有点刺耳,但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表面上的合议制,实际上形同虚设。……没有参加审判的一群人在决定对被告的生杀予夺。”[6]
  “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却是典型的‘嘴大说嘴小’式的行政化组织体系……院、庭长不办案,却可以左右一切案件的结果”。[7]
  “中国司法不能独立、法官不能独立的直接后果,是谁都有权力,谁都没有权力,谁都说了算,谁都说了不算,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8]
  以上各位从各自的角度阐述了法官不能独立所带来的弊端,可谓深刻,笔者不再赘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准备采取一些措施,尽量使未参加庭审的人不参加案件的评议,这是一种非常好的苗头,是在积极采取补救办法,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只有让每一个参加庭审的法官都能自由独立的表达自己对证据的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人们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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