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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一)

  在我国法律的公正性是不受司法审查的,当然实体法也不会例外。法官是不允许改法的,更不允许创法。
  (四)公正理念
  在西方,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但在我国,法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法官心中唯一的神就是法律、正义”。[5]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公正理念。
  诉讼程序制度公正要受公正理念调整,公正理念不但调整当事人,还要调整法官。诉讼程序制度如若想使法官脱离这个理念的调整,那么,诉讼程序制度本身自然也脱离了公正理念的客观要求,脱离了民意和民众追求公正的期盼。公正理念有时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否认确证事实和法律事实,以示判决符合公正理念,符合法官的一般良知。这就要求法官内心有一个公正理念来进行评判,问一下我违背了自己的良知了吗?同时还要求公正的诉讼程序制度授予法官这一职权。
  那么案件事实怎样才能符合公正理念呢?案件事实怎样更准确的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呢?实现答案的主体是法官;评价答案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实现他们的吻合;人民群众通过评价直接反映诉讼程序制度是否符合公正价值。当前,无论是舆论界还是生活中,人们对当前的,严重的司法腐败极端不满,这就说明我国的诉讼程序制度,还不能满足公正理念的要求,还不十分的公正;审判改革循序渐进、层层深入,而人们对司法腐败的不满却与日俱增、愈演愈烈,这就说明我们司法改革的取向值得思考。
  法官是公正理念的实践者,是公正理念的探索者。诉讼程序制度是否符合公正理念,法律是否符合公正理念,都要通过法官的审理活动体现出来。当事人通过体味判决,直觉司法公正。审理的案件是否公正,受两个因素影响,他们分别是法官的公正理念和约束法官的诉讼程序制度体系及实体法律体系。在这两项中前一项是法官的内在素养,其本质是个人主观因素,只有通过其主观行为去考察。后一项是上层建筑,它只有符合社会公正理念,才能维系社会的正常关系。
  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发展,都是围绕着公正理念的进步进行的。我国古、近代的公正理念是皇权天命,因此王朝更替的统领者,都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是正义的化身。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如此。当时,人们把司法的公正寄托于天子的圣明和官吏的清廉上。笔者不能否认,历史上出现过圣明的天子和清廉的官吏,但是依赖人的自我约束,是无法实现长治久安的。法官也是主观动物和我们一样也有私欲,这是人的自然属性,无可厚非。因此,我们是决不能依靠法官的自我约束和自身修养的提高,来保证案件公正价值的实现,虽然我们知道法官素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符合公正价值的诉讼程序制度来约束、提高法官的内涵,做到你要腐败,我便淘汰。同时,我们也要依赖公正的诉讼程序制度来检验和保证法律体系的公正和案件实体的公正,因为没有程序公正实现的实体公正,就是没有形式的内容,形式不在内容如何考察?
  没有经过审判和社会实践检验为公正的法律体系,再标榜自己是公正的,也不会等到人民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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