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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一)

  诉讼法与诉讼程序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区别为:1、概念不同。诉讼法是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2、诉讼法由立法机关制定,诉讼程序制度由诉讼法律加以规定。3、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制度,诉讼程序制度规定诉讼程序。二者的联系为:1、诉讼程序制度一般由诉讼法规定。2、诉讼程序制度是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什么样的诉讼法就有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制度。3、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发展需要诉讼法加以确认。4、诉讼法是由诸多程序制度构成的。
  总之,法律决定制度,制度反映法律;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映制度。
  (三)诉讼程序制度公正与实体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 “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 [1]只不过他在这里指出的公正,不但包括诉讼程序制度的公正,同时还包括实体公正。
  1、诉讼程序制度的公正
  诉讼程序制度的公正也称正当程序制度是指程序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一些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认为:程序或过程本身应符合独立的程序价值标准。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2]
  诉讼程序制度的自身价值就是司法工具的平衡价值。我们常常将诉讼程序制度比作天平,这个比喻非常恰当,天平就是工具,其工作内容是重量。在天平量物的这件事情上,精确度是天平制作水平决定的,物的重量是物的自身因素决定的,天平只能称,而不能决定物的大小。在诉讼中也是如此,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精确度如何,是否符合公正价值。由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水平来决定;纠纷的客观内容,由纠纷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来决定。而称量者是工具的使用者,与法官的地位非常相似。法官应用诉讼程序制度解决社会纠纷、平衡社会利益冲突。因此,法官应是诉讼程序制度的捍卫者,更应当是诉讼程序制度进步的推动者。
  诉讼程序制度公正依赖诉讼法的公正但不限于诉讼法的公正。诉讼程序制度公正受诉讼法、实体法和社会公正理念的约束。“法律必须要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运作,……这些制度不完全是程序法的范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实体法的规则”。[3]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法院确定的法律关系正确并符合公正理念的要求,它又包括认定的案件事实公正无偏和实体法的公正。
  案件事实(又称法例事实),是指判决确定的事实,它包括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简称为确证事实(或确证真实)和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简称为法律事实(或法律真实)。确证事实的精确度完全靠法官(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对证据的认定及其审查判断的能力。我们有必要强调案件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案件事实是认定的事实,是受法官判断力影响的,也受法律规定的影响。而客观事实是客观实在,其发生后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也不因法律的规定而改变。而法律事实却是一个真正的公正理念,是立法者根据公正理念横平各方利益关系的体现。“‘视为’这个概念讲的是一个法律真实,是理智的一个时间点,不是一个客观真实。……这体现了一个利益平衡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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