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由于新的独立原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扔应该赔偿。第二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中断了的前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在第一种情形中,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15]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该案中,虽然抢救财产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的环境中,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投保人将财产抢救出来后,放在安全的地方,不会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退一步说,即时将财产放在露天的环境中,如果派专人看管财产,也不必然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火灾仅仅是被烧毁的那部分财产损失的近因,并非被盗财产损失的近因。因此,对被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中,例如,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原则的判断,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地震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四、结语
任何理论无论多么高深、多么抽象,其科学性的最终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要看它能否最终被还原为常识,或者用常识性的语言表达出来。[16]具体到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也应该遵循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界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研究与教学。
【参考文献】[1] 张洪涛, 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7.
[2] 约翰·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中译本)[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