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孙宏涛
【摘要】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近因原则;因果关系;原因;常识性原则
【全文】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1]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2]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3]在
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4]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
保险法》。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5]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6]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