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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注释】作者简介:王贵松,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第3版,第399页。
违宪审查的主体有三种类型,因本文主要在于探讨日本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标准问题,下文仅仅称违宪审查的主体为法院。而且,笔者以为,各种主体在审查是否违宪的时候,其功能与“司宪”的法院大致相当,只不过各自的宪法地位有所不同罢了。
参见〔日〕松井茂记:《違憲審查基準論》,载于高桥和之、大石真编:《憲法の争点》,有斐阁1999年第3版,第252页。
304 U.S. 144, at 153 (1938).
萨德侯爵(Marquis de Sade,1740~1814),法国色情作家,被称之为“虐恋教父”,“性虐待”(Sadism)一词即出于其名。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4年(即1969年)10月15日判决,载于《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23卷第10号,第1239页;〔日〕芦部信喜著:《憲法訴訟の現代的展開》,有斐阁1981年版,第65~66页。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7年(即1972年)11月22日判决,载于《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26卷第9号,第86页。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50年(即1975年)4月30日判决,载于《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9巻第4号,第572页;亦可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298页。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59年(即1984年)4月25日判决,载于《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41巻第3号,第408页。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30年(即1955年)1月26日判决,载于《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9卷第1号,第89页。
对于公众浴场的距离限制,日本在学说上从来都是以违宪说占据支配地位。参见〔日〕浦部法穗著:《違憲審查の基準》,劲草书房1985年版,第203页。当然,浦部法穗本人持合宪说立场,其判断标准是明白性原则。
参见〔日〕芦部信喜著:《憲法Ⅱ 人権総論》,有斐阁1994年版,第218~219页。
具体而言包括三点:第一,人权的行使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第二,不得伤及他人作为人的尊严;第三,与他人的人权发生冲突时有必要进行相互调整(这一点以立场的交换可能性为前提。若不存在立场的交换可能性,也就是要求从保护弱者的观点施以制约,那是政策的制约)。参见〔日〕浦部法穗著:《違憲審查の基準》,劲草书房1985年版,第195~196页。
参见〔日〕藤井俊夫著:《憲法訴訟と違憲審查基準》,成文堂1985年版,第145~148页。
参见〔日〕中村睦男:《職業選択の自由》,载于《法学教室》第90期,1988年3月,第28页。
〔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論》,学阳书房2005年全订第六版,第83、98页。
参见〔日〕小林武:《経済的自由規制立法の司法審查基準》,载于《法学セミ-》第429期,1990年9月,第119页。特石法合宪判决,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3月29日,载于《判例タイムズ》第723号第262页。
当然,森林法违宪判决的少数意见仍然坚持积极规制与消极规制二分论的立场。这也说明同样的案件,不同的人、不同的法官之间对违宪审查标准的认识可能是不同的。
然而,这种较为严格合理性的审查也带来了一定的批评。有学者认为,森林法作为促进森林行政基本政策的现代立法,其公共福祉的内容决定于经济的实际状态以及相应的社会政策,司法控制所及的范围与程度具有缩减的倾向。参见〔日〕阿部照哉:《共有森林分割制限違憲判决》,载于《法律時報》第59卷第9号,第55页。换言之,法院所适用的审查标准有过于严格之嫌。
参见〔日〕米泽广:《森林法違憲判决と最高裁》,载于《法学教室》第83期,1987年8月,第27页。
参见〔日〕佐藤幸治:《森林法共有森林分割制限違憲判决と違憲審查基準》,载于《法学セミ-》第392期,1987年8月,第17页。
参见〔日〕藤井俊夫著:《経済規制と違憲審查》,成文堂1996年版,第69~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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