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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王贵松


【摘要】将违宪审查标准予以体系化是一个长久以来的追求。但种类繁多的人权、对人权价值序列的不同认识、复杂的规制类型、民主制度自身的反省功能、法院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角色定位等诸多因素均为体系化的追求设置了障碍。而且将违宪审查标准体系化并机械地予以适用必然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标准;体系化;经济规制立法
【全文】
  违宪的审查标准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外实务界和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或许是人类理性的自负,将违宪审查标准体系化的尝试一直在持续着。这种尝试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但确确实实是难乎其难的。本文即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探讨日本违宪审查标准体系化的尝试及其得失。
  一、引言:为什么需要违宪审查标准?
  何为违宪的审查标准,存在着一定的歧见。有学者在审查依据的意义上使用“审查标准”这一概念,他认为,当法律或命令受指摘违宪或违法时,法令的规定内容成为审查对象,而法令的上位规范则成为用以审查这一对象的标准,也称为审查基准。[①]但更多的人是在审查强度的意义上使用“审查标准”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审查的宽严程度。本文也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而且主要是在人权保障的违宪审查案件中使用这一概念。这是首先需要交待的。所谓违宪的审查标准,是指违宪审查主体[②]审查某案件是否违宪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程度就可以判定其违宪。但怎样才算是严格的或者宽松的审查强度,其判断标准就不得不与审查方法纠缠不清,故而有学者认为,审查标准就是在审查法律是否满足合宪性判断标准之际,关于施行何种严格程度的审查、审查的方法以及程度的标准。[③]因而出现“违宪审查标准•方法”的使用形式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般认为,违宪审查标准问题的明确提出肇始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的斯通法官所提出的脚注四,[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违宪审查的“双重标准论”。该理论的提出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对复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日本影响甚巨。学者们常常津津有味地研究判例中的违宪审查标准,试图将其体系化,法官在自己的判决中偶尔也会明示采取了哪种审查标准。为什么要提出违宪审查标准的问题呢?换言之,违宪审查标准具有何种功能呢?笔者以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么几点。其一,维护基本权利的价值。如果基本权利本身存在着价值序列的问题,那么对不同的基本权利适用宽严程度不同的审查标准,位阶高者严格审查,位阶低者宽松对待,如此则是有利于维护基本权利的价值。其二,限制违宪审查权的恣意。违宪审查权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到底作出何种程度的审查并不是那么铁板钉钉的事情,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法院自我拘束的一种方式。其三,维护权力分立,寻求最适的社会调控。对社会的调控,唯有立法者才最具有民主正当性。法院只是根据自身的能力在一定的限度内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权的逾越与滥用。不同的违宪审查标准体现着法院对立法者的不同程度的尊重。
  二、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标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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